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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关于加强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全流程管控的通知

时间:2023-07-25     作者:七九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45796

文章摘要: “海绵项目”全流程管控!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这样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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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全流程管控,确保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取得成效,顺利通过国家示范考核验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广东省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粤建城〔2022〕153号)、《汕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汕府〔2021〕32号)、《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汕住建通〔202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将有关管控环节具体事项细化并通知如下:

一、初步设计阶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会时,应落实专家按照《汕头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海绵专篇(章)编制深度(试行)》(汕建海绵通〔2022〕1号)(详见附件1)等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在专家组确认海绵专篇符合有关要求后,方可出具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海绵城市建设豁免项目除外)。

二、施工图审图阶段。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要点》(汕住建市政函〔2021〕42号)(详见附件2)、《汕头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海绵专篇(章)编制深度(试行)》(汕建海绵通〔2022〕1号)(详见附件1)及相关导则要求,对项目的施工图海绵专篇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图海绵专篇内容符合要求。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应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备注”栏上明确“本项目符合《汕头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海绵专篇(章)编制深度(试行)》要求”,并在“审查专业及审查人员签名”栏处填写海绵专业审查人员相关信息。对施工图海绵专篇不符合要求的,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对抽查发现的不符合编制深度要求,但施工图审查机构仍出具审查合格书的,市、区海绵办要及时反馈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进行约谈,涉及违法的,依法移交执法部门处理(海绵城市建设豁免项目除外)。

三、申请施工许可证阶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环节,应重点确认项目申请材料中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备注”栏是否有明确“本项目符合《汕头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海绵专篇(章)编制深度(试行)》要求”,以及是否有海绵专业审查人员的签名,以上内容有缺项或不符合要求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知建设单位按程序补齐有关内容(海绵城市建设豁免项目除外),并对补送资料进行跟进审核。

四、项目施工阶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加强监督,确保项目按图施工。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对于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变更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知并检查建设单位及时完善设计变更手续,发现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未按图施工或现场施工环节未能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严格落实的,应及时责令项目落实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应依法查处。

五、海绵专项验收阶段。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所负责监督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专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海绵城市工程专项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应按《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详见附件3)文件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汕头市海绵城市设施验收内部审查一览表》、《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报告表》、《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3中附表1-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中签署备案意见。

六、竣工验收阶段。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所负责监督的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要明确海绵城市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情况,并将《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页内容。

七、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确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是否包含海绵城市验收情况。对备案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对资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

八、有关要求

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作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应互动对接,强化常态管理。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自觉接受市、区海绵办全流程管控工作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巡查监督,对市、区海绵办提出的指导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其落实改正,依法查处涉及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

附件:1.汕头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海绵专篇(章)编制深度(试行)(汕建海绵通〔2022〕1号).pdf

2.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要点(汕住建市政函〔2021〕42号).pdf

3.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汕住建通〔2022〕19).pdf

4.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豁免清单(汕建海绵通〔2022〕22号).pdf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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