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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7-13     作者:七九     来源:WestGreen那些事儿     阅读:64856

文章摘要: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建办城[2022]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要求的通知》(绵住建委函[2022]517号)推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近日,绵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通知内容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建办城[2022]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要求的通知》(绵住建委函[2022]517号)推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质[2013]171号)、《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要求的通知》(绵住建委函[2022]517号)等规定以及海绵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未按照备案的施工图同步开展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不得竣工验收;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对海绵城市设施同步进行过程验收。建设项目采用分期建设的,相关设施可按当期建设范围进行验收。

三、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海绵城市设施布局、规模、竖向、溢流排水口等关键环节进行验收验收以现场检查、资料查阅、质量检测等方式进行,明确各方意见,确认项目满足海绵管控指标,且施工效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四、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根据需要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验收组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评价标准》 (GB/T51345-2018)等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工作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绵阳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含验收意见结论、海绵城市设施验收一览表等内容。

五、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已竣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涉及海绵城市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绵阳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

七、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资料应当单独组卷归档。

八、本通知所称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主要包括: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态树池等)、湿塘、调节塘 (干塘)、蓄水池、调蓄池、植被缓冲带、绿色屋顶、雨水桶(罐)、截污型雨水口、等雨水管网(沟)等。

附件:绵阳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 (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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