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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1-08     作者:seven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阅读:67024

文章摘要: 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系统化全域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高城市水安全、改善城市水环境、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传承和弘扬先进水文化,打造人水和谐、水城共融的“水弹性城市”。

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

海绵城市建设是实现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城市绿色发展。

我省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提高城市雨水管理能力,缓解城市内涝,有效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以内的强降雨,使城市在适应气候变化、抵御暴雨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弹性”和“韧性”。

《意见》明确,要实施生态修复,重塑健康自然弯曲河湖岸线和生态驳岸,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避免开山造地、填埋河汊、占用河湖水系空间等行为;要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转变,从以工程措施为主向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相融合转变,避免将海绵城市建设简单作为工程项目推进;要坚持因地制宜、系统施策,避免将海绵城市建设机械理解为建设透水、下渗、调蓄设施,避免海绵城市建设中出现碎片化建设;要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结合本地实际采用安全经济、便于维护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慎重采用模块化雨水收集设施等。

提倡“厂、网、河、湖、园”一体化

保护流域区域现有雨洪调蓄空间,扩展城市建成区外的自然调蓄空间,恢复和保持城市及周边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和流动性。开展城市水系连通和流域生态修复治理,提倡“厂、网、河、湖、园”一体化,提升流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和雨洪调蓄能力。

严格禁止覆盖或侵占天然水系,不得以填埋或加盖等方式代替水体治理,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渠化硬化,恢复和增加河湖水系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提供天然蓄水空间。

对河道加盖形成的暗涵,有条件的应恢复自然水体功能,打造生态清洁流域,营造“有河有水、有草有鱼、人水和谐”的生态景观和岸绿景美、安全舒适的亲水空间。

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短板,大力提升城镇生活污水管网收集效能,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再生水利用率。完成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构建“排水主体—入河排污口-国省考断面”水质一体化监测体系。

结合城市更新行动、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充分运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优先解决排水管网不完善、径流污染控制、影响居民生活的积水点问题,充分利用居住社区内的空地、荒地和拆违空地增加海绵型设施,实现雨水的就地积存、消纳、滞蓄,发挥源头减排和削峰错峰作用,实现防灾、减灾、休闲等综合功能,切实改善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海绵城市设施不得擅自拆改

加强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与维护。海绵城市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拆改,不得非法侵占、损毁,避免出现无责任主体、无资金保障等情况。

各地要结合地下管网普查工作和地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将海绵城市数据库纳入平台管理。

对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涝点、下沉式立交桥、雨洪调蓄设施等海绵城市设施区域,各地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应急预案并设置必要的监测设施、警示标识和预警系统。

各级海绵城市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评价标准,指导项目全过程评价,以评促建,确保海绵城市项目“建一个、成一个”。

打造集科技孵化、产业培育和实践培训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海绵城市示范基地,以示范基地建设为新契机,全面提升海绵城市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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