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7-18 来源:湛江建设信息网 阅读:38425
湛府办〔2017〕2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湛江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
湛江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转变我市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工作要求,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提高建设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实现人、建筑、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建设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目标,努力推动我市特色宜居城乡建设。
二、工作目标
按照《广东省湛江市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2017年达到50%,2018年达到70%,力争2019年达到100%。
三、实施范围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划拨)、立项、设计、审图、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含代建项目),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三旧”改造项目;
(三)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湛江开发区、坡头区(海东新区)、麻章区、廉江市、吴川市施工报建的民用建筑项目(私人建房除外);
(四)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或者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的民用建筑项目;
(五)其他县(市、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按不少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30%配建绿色建筑。
以上民用建筑项目应至少达到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一星B级标准。鼓励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绿色建筑项目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绿色建筑等级确认。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应按有关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取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在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申请。
四、重点任务及部门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及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在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牵头编制“十三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以及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指南,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中对绿色建筑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绿色建筑建设过程实施监管,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绿色建筑的级别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项目监督报告应包含绿色建筑监督情况的内容。
(二)规划主管部门要牵头制订新建建筑规划用地用电标准和技术指引,逐步推行新建建筑规划用地用电指标限制制度。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中,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控制,贯彻节能、节地、节水、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下达规划条件时,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在办理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对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提出的绿色建筑指标体系、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及其他涉及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标准后方可审批。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条件中关于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的内容,列入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并研究将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供地文件。
(四)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时,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设置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审查。绿色建筑专篇应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
(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行动落实情况纳入市级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以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为主线,在新建公共机构中积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的绿色改造,探索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办法,切实降低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
根据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将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并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已有的相关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市节能减排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市的做法,逐级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二)加大政策激励。
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十三五”期间,市财政统筹安排绿色建筑宣传、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积极支持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工作。根据省相关政策,由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制订容积率奖励政策,在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时明确绿色建筑比例。对达到相应标准级别的绿色建筑,积极向中央申报财政奖励资金。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抓紧制订本地区发展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每年从节能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三)强化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管理。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通过审查但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或达不到设计星级标准的项目,不得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四)加强绿色建筑知识和技能培训。
每年举办以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以及管理模式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执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自觉性、能力和效率;加强对施工现场工人的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使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节能施工技术。
(五)加强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绿色建筑宣传,通过社交媒体、网站、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利用展览会、公益广告、交流研讨、现场会等方式,每年按不同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筑宣传活动。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公众合理使用节能产品。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制订本地区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将工作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驻湛各部队,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湛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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