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湛江市绿色建筑标识第三方评价试行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公共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请你们认真组织研究(请登录湛江建设网http://www.zjcic.net“下发文件”栏下载),于2018年12月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传真:3588299,电子邮箱:524062912@qq.com),无修改意见也请函复。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
湛江市绿色建筑标识第三方评价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
三、基本原则
(二)标准统一。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政策法规,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现行的国家及广东省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评价程序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绿色建筑按照工程建设阶段,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在规划设计阶段,对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评价,所取得的标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在运行管理阶段,对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进行评价,所取得的标识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
四、组织管理
1.负责全市标识评价工作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3.负责全市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
(二)评价机构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负责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受理、评价、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其他相关事项。
(一)基本条件。评价机构基本条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文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具体如下:
2.评价机构原则上应有一定绿色建筑从业经验,从业时间不宜少于3年,并配备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宜少于5人。
4、评价机构简介、评价机构营业执照、取得广东省或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文件、评价机构委托湛江地区代理人员授权书原件。
(二)确定方式。由市节能办面向社会从符合基本条件、自愿申请承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单位中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取2-3家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名录由市节能办公开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一)申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自身条件,从评价机构名录中任意选取评价机构提出申请,申报项目须通过“广东省绿色建筑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同一项目不得同时向多个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申请。绿色建筑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单位的关联单位与评价机构不得有任何利益关联关系。
(三)发证。评价机构向市节能办提交经公示公告无异议的申请文件。经市节能办确认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证书。
(五)标识管理。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取得的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无有效期。竣工投入使用1年后取得的运行标识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可向评价机构申请复评,复评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一致。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向评价机构提交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和资料进行重新评价,并及时重新公告评价结果;项目获得运行标识后,设计标识自动作废;运行标识到期后,应由原评价机构按照评价要求重新对项目进行核查确定。
(一)加强评价质量管理。市节能办对评价机构和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违反国家、广东省和湛江市绿色建筑评价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3.评审过程中未能发现设计图纸、计算报告、运行数据等存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者评价意见失实的;
5.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7.未按时报送评价标识工作档案的;
(三)加强标识项目管理。获得评价标识的项目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评价机构应及时撤销或收回其证书,并向市节能办报告,在“广东省绿色建筑管理系统”上向社会公布。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4.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或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6.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八、本试行方案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试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