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深入推进成都市城乡建设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拟在全市新建房建工程项目(含民用、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中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建设要求。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
1执行范围
01 执行本通知要求的项目
(1) 全市范围新取得土地(含招拍挂、划拨、协议出让等,下同)的房建工程项目。
(2)全市范围已取得土地,土地出让建设条件未含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且未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联审批的房建工程项目。
02 执行原有要求的项目
(1)全市范围已取得土地,土地出让建设条件未含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但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联审批的房建工程项目。
(2)全市范围已取得土地,土地出让建设条件已含绿色建筑建设要求的房建工程项目。
2 执行标准
01 民用建筑项目
(1)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 小于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建设。
(2)国有投资、政府投资及由社会代建的公益性建筑(含社区服务类用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文化活动中心(站)、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运动场馆等公建配套用房,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音乐厅、剧院、科技馆、体育馆等教科文卫体类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含)的居住建筑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建设。
(3)市级重大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
(4)同时含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综合类项目,公共建筑部分和居住建筑部分分别对应单一公共建筑项目、居住建筑项目标准执行。
02 工业建筑项目
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绿色工业建筑一星级标准建设。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按照不低于绿色工业建筑二星级标准建设。市级重大项目原则上按照绿色工业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
3 相关要求
01 自觉执行要求
新建房建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觉执行绿色建筑建设要求。确因项目自身因素无法满足建设要求的,须报市建委组织专家论证(区市县报建项目应先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论证后再报市建委)。
02 做好过程监管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落实新建房建工程项目的绿色建筑工作要求,并在土地出让阶段(明确建设条件)和建设阶段(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
4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