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日前,珠海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5日开始实施。
日前,珠海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5日开始实施。
一、全市下列范围内的建筑项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造,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
1.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地上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2.集中成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中企业投资建设的地上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
3.地上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酒店、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等建筑工程。
二、调整装配式建筑认定执行标准
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执行标准调整为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及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执行,装配率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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