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有效提升管理效能
光明水质厂二期工程曾获评全市海绵城市建设优秀项目。(资料图片)
光明区水务局获悉,为保障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序开展,规范各相关单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行为,光明区根据国家和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于近日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政策背景
擦亮海绵城市金字招牌 凝聚力量提升管理效能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海绵城市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出台实施,是光明区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生动体现,将为全市海绵城市建设提供“先行示范”。
据悉,海绵城市是光明区生态样板城区建设的“金字招牌”,也是打造湾区现代水务治理典范区的重要一环。2016年,深圳市以光明凤凰城为试点区域成功申报国家第二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光明区以此为契机,以海绵城市理念统筹黑臭水体和内涝治理,积极探索形成一系列海绵城市工作机制和创新做法,成为全国海绵建设管理样板。2019年底,在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三部委联合组织开展的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绩效评价中,光明区助力深圳市取得全国第一名的好成绩。在“双区”驱动、“双改”示范的黄金发展期,光明区进一步提炼、固化试点成功经验,以光明科学城建设为抓手,完善海绵城市建设长效机制,系统化全域推动海绵城市由“国家试点”向“先行示范”迈进。
同时,实施《管理办法》,有助于贯彻海绵立法精神,强化统筹协调监管,在更高层次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此外,有助于落实行政审批改革,优化部门协同机制,进一步凝聚区各部门及社会企业力量,将海绵城市理念融入城市发展与部门业务中,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由“项目管理”向“行为管控”升级,有效提升管理效能。
主要内容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高标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包括总则、部门职责、行为管控、考核管理、保护与监督、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五条和一个附件。
其中,“总则”主要对《管理办法》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海绵城市建设定义、工作开展原则、政府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了光明区政府是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全区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推进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区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更高标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为确保各部门协同、各专业融合,“部门职责”从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全过程监管、资金保障、科普宣传等多方面明确各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在海绵城市常态化推进过程中的具体职责。
此外,《管理办法》创新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行为管控制度,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行为的管控制度、管控流程、建设项目抽查范围、整改反馈、名单发布与抄告机制。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行为采用“一、二”级不良行为制度予以管控。光明区海绵办制定《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行为“一、二”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光明区水务局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一、二”级不良行为的认定及管理工作。同时,为保障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管理办法》规定:区政府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海绵城市年度工作任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二”级不良行为认定名单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生态文明考核体系。
在海绵化设施保护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化设施。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化设施的,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单位和个人确有需要临时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化设施的,应当向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及相应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及时对原海绵化设施予以恢复并承担设施恢复费用;不能恢复的,应当在同一地块或者项目内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化设施,且不得新增不透水硬化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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