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色建筑建设要求,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制度,根据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19〕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色建筑建设要求,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制度,根据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19〕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依法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在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就绿色建筑设计和评价情况对各参建单位进行交底,交底文件主要包括:设计文件、审查结果文件或绿色建筑全套评价和技术文件、专项论证文件;在组织工程项目施工时,应按照《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验收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和实体质量进行检测;在组织工程项目验收时,应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验收内容。设计单位应按照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室内外环境保护的功能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设计成果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对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和施工管理等主要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和评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对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实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督促指导工作,具体监督实施工作由各县(市)墙体材料改革站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协助工作。
(一)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按照绿色建筑验收规范要求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参建单位应认真检查以下材料,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技术档案:
1.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2.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时,项目如有设计变更涉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的条款,各参建单位应检查项目是否通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审查,并在施工前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三、 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验收合格的绿色建筑工程,其参与验收的控制项、 施工图审查或绿色建筑评审定级中达标的评分项和加分项应验收合格。
(二)验收不合格的绿色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或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或绿色建筑评审机构重新评估其绿色建筑等级。
(三)整改或重新评估后仍无法满足绿色建筑评价等级的建筑,不得通过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四、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一)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五日前,向墙体材料改革站递交有各参建单位签字盖章的《广西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查表》《广西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核验表》《绿色建筑验收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工程竣工验收时,各参建单位应查验项目是否已进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是否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绿色建筑措施,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是否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附件:
4.《自治区住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19〕11号)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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