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沈阳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综合收集利用设施,或者在建筑内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综合收集利用设施,或者在建筑内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日前,《沈阳市海绵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新建建设项目应符合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建建设项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建筑与小区建设项目不低于85%;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不低于70%;城市绿地与广场建设项目不低于90%。建设项目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保证改建、扩建后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原有标准。建设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得降低。在雨水利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综合收集利用设施,或者在建筑内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海绵城市专篇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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