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科〔2017〕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等文件要求,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本综合定额是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本综合定额作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组成部分,与2010版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凡在2017年8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均执行本综合定额;2017年8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本综合定额的勘误、解释、补充、修改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7日
附件下载:《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