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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营口: 推进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设,新建公共建筑全部达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时间:2023-07-17     作者:seven     来源:中国电力网     阅读:91111

文章摘要: 日前,山东营口市人民政府发布《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文件指出,2023年1月1日起,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部达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日前,山东营口市人民政府发布《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文件指出,2023年1月1日起,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部达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深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推进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设,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省部署指标,推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大幅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引导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等向电气化发展,建筑用电占建筑能耗比例逐年提升,推动开展新建公共建筑全电气化,全电气化比例逐年提升,推广集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于一体的“光储直柔”建筑,实现太阳能光伏发电就地生产、就地消纳、余地上网,探索建筑用电设备智能群控技术,在满足用电需求的前提下,合理调配用电负荷,实现电力少增容、不增容。

文件原文如下:

营政办发〔2023〕9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以住建领域节约资源、减污降碳、提质增效为目标,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相关部署和要求,推进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现代建筑产业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党的二十大推动绿色发展的工作方针,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相关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促进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转型升级,构建现代建筑产业体系。加快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技术集成和创新应用,推动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实现智能建造、绿色建造,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面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推动优质企业提质升级、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转型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完成省政府工作任务

1.单体装配式建筑按照省住建厅《辽宁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2版(试行)》在审图环节予以认定,2025年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要达到20%以上;

2.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100%,同时达到验收绿色建筑面积占比逐年提高);2023年1月1日起,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部达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3.严格执行城镇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72%标准,并按照省住建厅部署,逐年提升节能标准,2030年前新建居住建筑达到83%节能、新建公共建筑达到78%节能要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国家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100%;

4.不断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利用建筑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实现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

(二)培养和培育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咨询企业,壮大装配式建筑企业。

三)通过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在现有8家省级装配式基地(其中1家国家级装配式基地)基础上,继续培育省级、国家装配式基地,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打造上下游产业链,打造百亿级现代建筑产业集群,争取获批国家级装配式基地示范城市。

三、重点任务

(一)引导装配式生产、工程总承包企业本土化,培育、壮大本地企业

1.引导资质条件较好的企业成为工程总承包企业

引导我市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同时,支持本地施工总承包企业学习借鉴国内龙头企业在现代建筑科技运用与管理的成型经验与做法,坚持本地培育与龙头企业引进并重,引进集研发—设计—生产—采购—施工安装于一体的全产业链企业、EMPC总承包企业、装备智能制造企业、集成厨卫企业等各类龙头企业与本地装配式总承包企业组成联合体,为跨区域合作搭桥建廊,启动绿色通道,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实行“一对一”服务模式,切实解决企业困难问题。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完善配套产业、形成一批专业化的配套企业,通过企业之间的集聚效应保质增效,增强竞争优势。经过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我市能够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龙头企业。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2.引导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完善资质,成为全过程咨询企业

打造设计类企业向(BIM)技术输出、技术管理与服务型企业转变。采用数字孪生,实现数字化、模块化、标准化、流程化、智能化,五化一体,集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全过程管理,从而达到质量、精度、功能、施工流程,人工、材料、机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科学调配,精准制造,为智能制造与智能建筑相结合提供新思路,新方向,新引领。

培育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服务等咨询企业联合或重组,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对目前已经同时具备或部分具备项目咨询(可研、初步设计)、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咨询、造价咨询资信能力的企业,予以引导和支持,使得企业通过增加资质独立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也可以采取推进本地设计、监理、造价企业转型或合并重组等方式开展全过程咨询,在本地装配式项目的建设中开展业务,打造一批全过程咨询企业。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二)支持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建设,发展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

1.大力支持和引导鲅鱼圈区筹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启动和实施建设。推动鲅鱼圈政府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重点推进智能装配式建筑产业园项目建设,支持组建我市装配式建筑协会,支持并配合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维护类部品部件申报国家绿色建材产品名录,配合其地标技术研发,助推地标成为省部级乃至国家级建筑施工技术标准,以行业技术话语权赢得装配式建筑项目;加快园区建设规划的落实落地,按照装配式建筑产品产业“一条龙”生产流程实施建设布局,充分容纳研发、试验、实训基地。通过与中国建科院、东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沈阳建筑大学等开展的院企联合,把盛铎装配式建筑产业园打造成国家装配式建筑的技术研发中心、试验基地、培训基地,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性技术,打造科技“小巨人”;通过BIM技术打通设计、生产、施工、运维全过程,实现多方参与,协同联动的一体化管理,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切实提升施工效率,以智能制造拉动智能建造产业升级,树立示范工程,打造绿色建造“辽宁样板”,为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不断探索新路径,新经验,新方法;通过对工业化产品时新包装,对信息化管理及智能化应用广泛宣传,打造代表我市引领建筑业发展的技术品牌。同时,打通进出口渠道,以科技创新、生产方式创新带动我市部品部件制造产业、建筑智能制造产业、机械装备制造产业、技术咨询服务产业创新,带动装配式施工安装产业队伍建设。

(牵头单位:鲅鱼圈区政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项目单位及各相关单位)

2.大力支持和引导我市建筑业产业园建设。支持完善市建筑业协会,由其组织包括勘察、设计、审图施工企业、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建筑业企业及建筑业服务业,打造我市建筑信息交流平台和跨区域建筑产业合作平台,就全市而言,针对性编制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积极培育服务于产业集群发展的各类中介机构,促进本地建筑企业形成产业协作体和跨区域产业联盟,不断引进高精尖企业,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组织施工企业开展“新工法、新技术”培训、质量、安全学习活动以及安全生产培训,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优质工程”和“现代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活动,培育、宣传发展现代建筑的优秀企业和个人,引导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成为“小、精、专”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互动机制、以大拉小机制和多方协作机制,促进本地企业转型升级。在建筑资源内引外联及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牵头单位: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各相关单位)

(三)大力发展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北方地区新型建筑产业新动能

充分利用我市钢结构及以钢质为主的合金制造与加工产能优势、门类齐全,以及地处环渤海经济圈、大沈阳经济圈交汇点,辐射东北及东北亚的区位优势,将发展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作为我市发展装配式建筑的主攻方向,填补北方冬季施工的空白,积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用钢结构。大力提升钢结构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通过技术入股、联合经营等方式,具备行业技术优势的大型企业,带动本土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企业发展。大力推进轻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农房、小区会所、购物中心、幼儿园、房屋改造等建设的应用。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鲅鱼圈区政府、各相关单位)

(四)立足我市实际,引导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应当与装配式钢结构等协同发展。以装配式基地企业的现实技术成果,带动扶持我地区现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向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安装企业转型;对于大体量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可以同时吸引有经验的外埠大型装配式建筑企业入驻,通过各种适宜的合作形式,提升本地区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安装企业供给能力,提升本土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企业施工技术水平,稳步推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自贸区、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单位〕

(五)助推特色产业,打造装配式木结构新品

积极培育新的装配式木结构产业联盟,扩大国家级装配式木结构基地建设,面向全国,辐射东北亚旅游地产、康养地产及改扩建类项目推介装配式木结构技术,引导建筑行业在木结构发展领域加强“产学研”合作,在别墅类木屋、海景房、木结构加层(用于多层房屋改造)、木结构小品等基础工艺基础上,创新相对高端的集成厨房、集成吊顶、集成卫生间,铸造我市地方特色和拳头品牌,在装配式住宅、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上拉动住建领域特色经济。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鲅鱼圈区政府、各相关单位)

(六)同步拓展全装修行业发展,构建我市装配式建筑完整产业链条

支持装修类企业推行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提高装修品质,降低运行维护成本。通过推进全装修,促进集成厨房、集成卫浴、轻质内隔墙、集成吊顶等装配式装修部品生产和技术应用,大力培养部品部件制造产业以及施工安装产业等重点产业,同步发展机械装备制造产业、技术产品研发产业、技术咨询服务产业及教育培训产业等延伸产业。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四、政策支持

(一)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支持力度

1.土地出让金支持对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在用地单位申请情况下,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2.容积率奖励支持对采用装配式建筑进行项目建设且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规划条件对应的指导意见要求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规模不同,允许不超过规划总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规范招投标活动装配式建筑可以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标,政府投融资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工程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审批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可根据项目特点相应增加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构配件生产能力以及装配式建筑业绩等评审因素。评标时可采取两阶段评标法,即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标等。评标专家库要充实装配式建筑评标专家,不断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评标水平。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4.重污染天气可持续作业

支持施工企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检测,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装配式等新型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审批局)〕

5.物流交通支持

对运输超大、超宽的装配式建筑预制建筑构件、装配式建筑用加工制品等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相关运输车辆按要求到大厅报备审批。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

6.对小型单体装配式建筑支持

对于实施装配式建筑施工的“小型单体”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4层),可不必设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闸机系统、人脸识别门禁设备。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企业的支持力度

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支持

推荐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高新技术相关政策。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

2.税收支持

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

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重大技术装备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进口税收优惠等政策。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发展壮大企业支持

鼓励资质申报。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单位〕

支持建筑业企业整合重组、合资合作,形成规模竞争力。引导民营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项目合作为基础,鼓励大型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加快优势企业的资本、人才、技术和品牌扩张,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的大型企业集团,发挥其龙头和辐射带动作用。探索与外埠优势企业合作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开拓市场。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4.用地支持

各地区要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园区)、项目建设用地。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5.支持联合体投标

积极引进央企、大型外埠企业落户,发挥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带动和促进本地企业共同发展。鼓励外埠企业在我市承揽装配式建筑项目时,与本地有一定能力的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单位〕

6.加大金融扶持

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方式开展融资。完善绿色金融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政策环境,积极探索多元化绿色金融支持方式,对达到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给予绿色金融支持,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五、具体措施

(一)强化装配式项目落实

政府投(融)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适合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须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其中,政府投(融)资建设的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等大空间跨度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市政桥梁等应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等建设项目按照物美价廉、经久耐用的原则,大力推广以轻钢结构为主体的农村装配式建筑,风景名胜旅游区要发展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

非政府投(融)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及我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中注明装配式建筑比例及装配率,实施装配式建造。

1.将装配式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确定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工作方案和技术专篇。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工作方案、技术专篇编制项目造价概算,纳入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报审批部门审批。

〔牵头部门:各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审批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2.将装配式建筑纳入立项评审

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开展评审工作时,对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造价等评审,对于不符合技术条件意见书的,评审不予通过。

审批部门在具体项目审批过程中,就项目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技术专篇)征求同级住建部门的意见,住建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牵头部门:市营商局(市审批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建设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3.将装配式建筑纳入项目生成阶段网上会审

将工作目标中相关配建指标纳入供地规划条件,通过工改系统业务协同平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住建部门应对规划条件中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确定的具体配建指标予以确认。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建设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4.将装配式建筑纳入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要具有装配式建筑设计的经验和业绩,方可承担装配式建筑的设计。

设计单位须依据项目可研批复(政府投资类项目)、规划条件(房地产类项目)及规划联审会意见组织装配式建筑设计。

设计单位要按照现行行业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含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等;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编制完整的设计专篇,充分满足质量安全技术要求。

设计过程应依据《辽宁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2版(试行)》(辽住建建改〔2022〕1号)开展工作,在项目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阐述单体装配率评分过程和认定装配式建筑的结论。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相关设计单位)

5.将装配式建筑纳入施工图审查

依据上述审批类文件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对未明确结构体系、装配率、预制部品部件品种和规格等专项设计说明及未实现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一体化设计的,不予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中采用超规范的结构体系或新技术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市对应的技术标准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评审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相关审图机构)

6.将装配式建筑纳入施工过程管理

①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设计单体装配率发生变化的,须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图,并不得影响装配式建筑评价;委托监理单位对预制构建的生产过程驻厂监造。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包含对装配式建筑核心指标的验收意见。

②施工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特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结合施工工艺和施工图组织设计进行的深化设计,须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可行后方可用于施工。

③监理单位。结合所监理项目中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专项监理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旁站须留存影像资料。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驻厂监理的内容、监理流程,并按规定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城建中心、各参建主体单位〕

7.将装配式建筑纳入竣工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组织好装配式建筑的各阶段验收及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及时作出装配式建筑验收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结论,并按照“营口市工程项目审批——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执行联合验收。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城建中心、各参建主体单位〕

(二)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

8.推进全装修

按照《辽宁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2版(试行)》对单体装配式建筑的评价标准,营口市装配式建筑评分项分为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3个分部。赋予的评分额度分别为:

主体结构50分

围护墙和内隔墙20分

装修和设备管线30分其中全装修10分

装配式建筑须实行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采用全装修。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应按装配式、绿色建筑的要求实施,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9.推动实施智能建造

政府投资项目推广采用智能建造技术,推动BIM技术应用。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因地制宜的将装配式建筑、智能化建造、数字化管理相融合,建设一批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10.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都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要依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2020〕65号)实施项目管理和相应的监管。努力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优化项目管理方式。鼓励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提高项目管理、技术创新和资源配置能力,引导他们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11.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施工、验收及后期跟踪等工程各环节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在节约投资成本、缩短工期,提高项目品质,有效规避风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本土工程设计、监理企业转型,促进监理企业与设计企业整合,培育全过程咨询企业。

非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外埠技术领先的优势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落户或与本土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本地重点项目,提供高水平的全过程咨询服务,提高本土企业技术水平,带动本土企业发展。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12.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国家、省住建和人社部门规定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落实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及银行代发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单位落实拨付人工费用、支付监管、先行垫付工资等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代发工资、监督劳动用工、开立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先行清偿工资等责任,分包单位落实日常用工管理、支付主体等责任。施工(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审核确认并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按月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系统应用,全员实行实名制考勤。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政策,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照约定的周期和拨付日期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从源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招标文件中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节点以及风险条款,建设单位须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过程结算,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政府投融资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发承包双方都要严格竣工结算管理,合同中应对结算时限、条件、标准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除合同约定外,原则上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待省住建厅下发相关文件后,在具体工作中遵照执行。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城建中心及各相关单位〕

13.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

深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推进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设,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省部署指标,推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大幅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引导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等向电气化发展,建筑用电占建筑能耗比例逐年提升,推动开展新建公共建筑全电气化,全电气化比例逐年提升,推广集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于一体的“光储直柔”建筑,实现太阳能光伏发电就地生产、就地消纳、余地上网,探索建筑用电设备智能群控技术,在满足用电需求的前提下,合理调配用电负荷,实现电力少增容、不增容。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单位〕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营口市促进建筑业(装配式建筑)持续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统筹指导、协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严格责任落实。

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成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目标。

(三)强化考核监督。

将装配式建筑发展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行业工作考核范围,细化考核指标,明确考核要求、考核时间和考核部门、考核责任。〔牵头单位:市绩效办;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营商局(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单位〕

(四)加强产业队伍培养。

支持产业园建设试训基地和研学中心。通过推动校企合作,共建专业学院、系、实践园地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融通衔接,培养后备人才队伍。引导企业大力培养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方面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完善从业人员技能水平评价体系,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培养技能型产业工人。推动装配式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市场化发展。

(五)做好宣传引导。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子媒体、网络平台、工地围栏广告等媒介,并通过制作宣传视频、组织现场观摩等多种宣传手段,深入宣传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综合优势,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组织我市装配式建筑企业及致力于推动装配式建筑技术发展的企业参加省住建厅举办的建博会,进一步提升服务引领企业发展的带动力。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营商局(市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现代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18〕11号)和《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8〕58号)同时废止。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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