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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四部门发文开展绿色金融支持超低能耗建筑

时间:2023-04-12     作者:six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22691

文章摘要: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 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 协同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

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

协同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就相关事项作出安排

详情如下↓↓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办,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云南省加快绿色金融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项目的支持作用,促进绿色建筑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提高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力争达到30%以上,装配式建筑规模和占比不断提高,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得到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探索创新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建筑领域绿色信贷增长,增强保险对绿色建筑的保障功能,实现绿色金融支持建筑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良性循环,助力实现云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

二、支持范围

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包括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项目。

(一)星级绿色建筑。指绿色建筑的设计和建造,民用建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工业建筑应达到《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二)装配式建筑。指装配式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应按照《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云南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DBJ53/T-104)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并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云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53/T-96)A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三)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指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相关要求。

(四)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指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和绿色化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还应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还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 176);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应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以上所列标准如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

三、支持措施

(一)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应当对符合支持范围的各类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在授信额度方面,优先足额保障信贷投放;在利率定价方面,持续释放LPR改革潜力,降低项目贷款利率水平,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在贷款受理审批方面,提供绿色通道融资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投放。

(二)保险支持。保险机构要为符合要求的建筑项目提供综合保险服务,完善保险条款和服务内容,做到事前事故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损失补偿全过程闭环管理。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借款人需符合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借款人的相关要求。

2.项目的建设、施工以及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具有较好的信用记录。

3.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预评价证明。

(二)可选条件

保险机构出具的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相关保单。

五、办理程序

(一)项目证明

1.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后,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审查、公示、公布等程序后,出具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证明。

(二)信贷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及时补充材料。

(三)信贷审核及发放

金融机构受理信贷申请后,将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信贷纳入绿色通道,尽快完成前期筛选、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

(四)贷后管理

1.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资金用途与借款申请一致。项目竣工后,应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还应取得相应等级标识,其他建筑项目还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2.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发放后,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绿色贷款标识,持续开展评估、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贷后资金流向监控,严防资金流向非绿色金融支持范围的项目。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竣工验收2年后仍未取得对应等级标识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未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其他建筑项目,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

六、监督管理

(一)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地符合支持范围项目发展和相关动动的监管,积极摸排项目融资需求;对申请绿色信贷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组织开展预评价;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开展建设活动;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二)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系统整体协调、有序推进本地绿色信贷工作。开展绿色信贷金融统计工作,对各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统计进行管理引导;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和优化符合支持范围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支持力度,降低绿色信贷成本;对符合支持范围项目纳入绿色信贷管理范畴;指导各金融机构向上级申请绿色信贷优惠政策。

(三)各银保监分局负责引导银行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项目融资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四)各州(市)金融办负责符合支持范围项目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工作。根据符合支持范围项目具体融资需求,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推介,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融资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在落实国家信贷政策、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可持续的原则,做好符合支持范围项目融资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协同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指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的信息发布、合作共享平台,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宣传力度,加强绿色金融、绿色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的学习培训。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相关技术团队,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三)加大产品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研发适合云南省情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模式。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开发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努力构建保险服务体系,保障各相关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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