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江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江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等文件精神,各地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2022年11月,我市被评为广东省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为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达标,现结合江门实际,制定《江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江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包含总则、规划和设计管理、建设和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管理、运行维护管理、保障与监督、附则七章,共三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共八条。本章对编制目的和依据,海绵城市建设概念、原则、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相关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二)第二章“规划和设计管理”,共十条。本章对不同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规划管控、设计阶段、施工图审查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海绵城市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规划管控过程,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规划管控相关要求;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时,应当提交海绵城市设计方案专篇。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明确工程措施、规模及评估实施效果。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规范,对施工图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进行审查,并在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载明。
(三)第三章“建设和质量管理”,共四条。本章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套海绵城市相关内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运营使用。
(四)第四章“竣工验收管理”,共两条。本章对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竣工验收要求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海绵城市施工验收规范、验收技术导则对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进行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写明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五)第五章“运行维护管理”,共三条。本章对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海绵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六)第六章“保障与监督”,共七条。本章对海绵城市建设考评、建设模式、技术研究、人才培养、普及宣传以及监督举报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市政府负责对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利用多种方式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知识,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七)第七章“附则”,共两条。本章对各县(市、区)可参考的做法及本办法具体施行日期、有效期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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