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要求如下:
一、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二、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三、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本目录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四、各地节能管理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本目录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项目进行处罚。
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参照适用以上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
风电站 光伏电站(光热) 生物质能 地热能 核电站 水电站 抽水蓄能电站 电网工程 输油管网、输气管网 水利 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 公路 城市道路 内河航运 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 卫星地面系统
来源:国家发改委
文号: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