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近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同日发布《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拟草了《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相关要求,现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3月28日下午6:00前通过邮件、传真等形式书面反馈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节能与设计标准定额处。
联系人:多吉欧珠,电话(兼传真):0891-6826422,邮箱:kjjn2020@163.com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当热西路1号。
附件1: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3: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6日
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要求,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对象
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以全区七地(市)城镇建筑作为创建对象。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二、创建目标
到2025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60%,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提升本地建材品质和市场占有率,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全面推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建活动,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增强;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绿色建筑实施水平。加快推进《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实施,鼓励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落实绿色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责任,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提高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深度和质量。
(二)提升绿色建筑设计水平。绿色建筑设计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原则,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自2021年X月X日起,自治区内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高质量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要求。鼓励采用先进的绿色建筑设计技术和方法,提升建筑绿色化设计水平和质量。
(三)完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细则》,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管理工作,逐步提高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比例。
(四)提升建筑能效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持续实施清洁能源采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社区补短板、绿色社区创建等工作,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建立完善运行管理制度,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与合同节水管理,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制度落实。鼓励各地(市)和经济发展较好的市县因地制宜提高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等级,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试点示范,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再生水利用。
(五)提高住宅健康性能。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完善实施住宅相关标准,提高建筑室内空气、水质、隔声等健康性能指标,提升建筑视觉和心理舒适性。推动一批住宅健康性能示范项目,强化住宅健康性能设计要求,严格竣工验收管理,推动绿色健康技术应用。
(六)推广装配化建造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边境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要求,扩大装配式建筑应用规模,大力推行装配式钢结构建造方式,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创新项目管理模式,探索建立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培育一批具备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建筑业龙头企业。
(七)推动绿色建材应用。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推动建材产品质量提升。指导各地制定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政策措施,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打造一批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大力发展新型绿色建材。
(八)加强技术研发推广。制定《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十四五”时期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规划》,加强绿色建筑科技研发,建立科技成果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着重开展绿色建筑技术体系研究,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形成以被动式技术为主、主动式技术为辅,本土化的绿色建筑技术体系。探索西藏零能耗技术运用、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和试点示范。积极探索5G、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等新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动绿色建造与新技术融合发展。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和绿色建筑创新奖,推动绿色建筑新技术应用。
(九)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加大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的宣传和使用,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验收方法,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培训和指导,落实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要求,鼓励各地(市)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专门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在地(市)党委和政府直接指导下,认真落实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编制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细则,确保创建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X月X日前将本地区编制的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细则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财政金融支持。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针对性扶持绿色建筑发展。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的政策环境,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推进创建工作。
(三)强化绩效评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对各地(市)、县(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及时总结当年进展情况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地(市)、县(区)要组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群众用好各类绿色设施,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组织群众参与,通过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创建的社会氛围。采取媒体宣传、专家讲解、专题培训等方式做好绿色建筑有关法规、标准的宣贯工作,准确传导政策法规要求,帮助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人员掌握并熟练运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利用好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活动,大力开展宣传,提高社会认知水平。
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质量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
第五条 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高质量建筑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申报绿色建筑的建筑工程,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特殊类型建筑需要采用其他国家标准认定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
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第八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绿色建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发布绿色建筑区域性指标体系、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地方标准、绿色建材推广目录等。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区推进绿色建筑的政策;
(二)组织编制绿色建筑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三)制定公布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源消耗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四)指导、协调全区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建设并管理全区绿色建筑监管平台;
(六)对建筑建设、运行、改造等过程中的绿色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科技、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能源、教育、医疗、旅游、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培育市场导向下的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绿色建筑宣传和科技成果推广示范作用,促进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探索将建筑绿色性能纳入相关建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级指标,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新闻媒体、街道社区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倡导绿色生活方式,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教育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教育实践等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立项
第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及规划编制导则。绿色建筑规划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新建高质量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布局要求,包括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要求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明确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的比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求,将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内容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时,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要求,并落实建设经费。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含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项目立项审查时,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要求纳入项目审查和节能评估范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等要求,对绿色建筑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设计和审查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技术措施,将实施绿色建筑相关措施费用纳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中。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对绿色建筑设计进行审查,节能设计篇与绿色建筑合并为绿色建筑审查专篇,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绿色建筑审查应出具明确绿色建筑符合性结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设计文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经修改的绿色建筑设计不得低于原设计绿色建筑标准。
建设工程参与方及相关单位可对绿色建筑工程设计可行性方案进行深化,建设单位应积极响应。
第四章 施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进行绿色建筑施工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将其作为技术标评审条件,绿色施工方案评审分值在技术标中的权重应当不小于20%。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将实施绿色建筑相关措施费用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时,应对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施工单位的绿色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绿色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制定详细的绿色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以及废弃建筑垃圾作为资源再生和利用的评估和使用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建筑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节能环保技术指标。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理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等,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方案,制定绿色监理规划,并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未经检验合格或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禁止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绿色监理规划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纳入联合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初验时,应组织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主要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绿色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绿色性能达标情况进行验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入绿色建筑专项验收。
第三十条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建筑物上设置明显标牌,标明该建筑物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节能环保技术指标。
第五章 运营和改造
第三十一条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水、电、燃气、供暖和空调系统分户、分项计量;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达标。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绿色建筑运行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服务单位不得损坏围护结构、节能、节水、计量等公共设施设备,应当协助做好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节水措施、环境检测指标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建筑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发生上述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集中供暖、供氧、供热水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
第六章 绿色建筑标识
第三十七条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四个级别,其中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授予绿色建筑标识。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控制项要求的绿色建筑项目,不再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视同达到我区基本级绿色建筑项目,基本级不授予标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三星级绿色建筑初审、推荐工作;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二星级绿色建筑初审、推荐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四十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要在拟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后,向所在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四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提供项目立项审批相关文件,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以及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四十二条 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在通过形式审查后,应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审查结束后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四十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绿色建筑技术与建材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重点技术与产品推广目录》。
绿色建筑重点技术与产品推广目录为以下领域:
(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包括墙体、屋面保温隔热及防水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和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二)暖通空调制热(冷)系统调控、计量、节能技术与产品;
(三)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适用技术与产品;
(四)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雨水收集、余热利用、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
(五)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
(六)隔音及降噪技术与产品;
(七)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技术与产品;
(八)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
(九)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节水、节电、节气等)技术与产品;
(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重点技术在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推广目录》的要求。
第八章 政策激励
第四十七条 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的房地产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条件批复时,给予适当放宽容积率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荣获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非政府投资绿色建筑项目,自治区给予10~30元/平方米的资金奖励。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改造、并通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非政府投资类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按相同政策给予资金补助。
第四十九条 在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的绿色建筑,屋顶和墙面的绿化面积可按照1:1.5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第五十条 通过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有财政补助的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工程。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绿色建筑建设和评价标识申报,并在项目评优、招投标及诚信体系建设中给予适当加分。
第五十二条 列入《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重点技术与产品推广目录》的产品,将享受自治区现行财税优惠政策支持。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合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相关内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依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高质量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
第五条 绿色建筑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 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委员会”,分管厅领导任主任,厅科技节能和设计标准定额处、质量和安全管理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等人员为成员,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地(市)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委员会,开展本地(市)绿色建筑评价等相关工作,并接受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委员会监督指导。
第七条 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自治区绿标办”)设在科技节能和设计标准定额处,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专家评审,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档案和评审工作档案,接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工作的咨询事宜。
第八条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市)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专家评审,并报自治区绿标办备案。
第九条 成立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有关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审查鉴定工作。专家委员会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
第十条 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认定应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 绿色建筑认定工作,包括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三)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和《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审批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或行政机关单位无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四条 申报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经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后,推荐上报自治区绿标办。
第十五条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六条 对申报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应组织专家审查,形成评审报告,提出绿色建筑等级建议。评分未达到一星级标准,但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所有控制项要求的,可认定为基本级绿色建筑。基本级绿色建筑不授予标识。
第十七条 对申报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推荐至自治区绿标办,由自治区绿标办组织专家审查,并形成评审报告,提出绿色建筑等级建议。
第十八条 对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推荐至自治区绿标办,由自治区绿标办组织专家预审查,按照专家审查意见补充完善申报资料,经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
第十九条 对于在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自治区绿标办每年5月集中组织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专家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在审查结束后,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在审查结束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 日。
第二十四条 对申报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诉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地区编号按照行政区划排序,西藏自治区编号为26。建筑类型代号分别文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我区2021年认定的第1个3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26-3-P-2021-1。
第二十七条 认定为绿色建筑一星级、二星级的项目,应及时将认定信息上报至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每年应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系统。
第四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绿色建筑认定后,发现以下问题应提出限期不超过2年的整改要求: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两年不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九条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绿色建筑认定后,发现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