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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 超低能耗项目补贴150元/㎡,单项上限500万元

时间:2023-11-20     作者:seven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阅读:56762

文章摘要: 加快发展超低能耗建筑,持续提升节能水平,切实从源头上降低建筑能耗和碳排放量,促进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

2023年11月14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为文件全文:

关于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精神,促进建筑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发展,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21〕1号),制定以下措施:

一、高标准提升建筑建造质量

(一)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引导工程建设项目广泛应用BIM技术,提升项目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提高建筑工程品质。对于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BIM相关标准和要求,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资助15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1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同一项目仅资助1次。

(二)推动智能建造技术集成应用。通过引导工程建设项目集成应用智能建造技术,塑造建设行业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纳入国家、省、市级智能建造试点,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智能建造技术集成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资助100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8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同一项目仅资助1次。

(三)大力推动装配式建筑项目提质。全面发展装配式建筑,引导和培育企业加强集成应用和技术创新,不断提升建筑工业化水平。对于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和要求,且经国家、省或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具有示范意义项目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资助100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8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3%。同一项目仅资助1次。

(四)推动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设。加快发展超低能耗建筑,持续提升节能水平,切实从源头上降低建筑能耗和碳排放量,促进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对于达到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标准,且被认定为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示范项目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50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5%。

(五)支持开展绿色低碳先进标准集成应用。对于集成应用国际及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先进技术标准2部及以上,且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达到相应综合示范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60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六)大力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发展。引导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升级改造,提高绿色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于通过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达标考核,且达到星级评价等级的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入成本的40%。

二、推进建筑运行绿色化低碳化

(七)加强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引领。打造一批高星级绿色建筑标杆项目,形成高星级绿色建筑集聚,推动绿色城市建设。对获得绿色建筑高星级标识,且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及引领示范效应的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资助 100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7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4%。对每个绿色建筑标识评价予以3万元资助。

(八)积极推动既有建筑整体改造。鼓励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开展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等有效提升措施,优化建筑运行管理,提高建筑运行能效,降低建筑碳排放。既有建筑(含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能源托管服务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资助30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含)至20%(不含)的,受益面积每平方米等比对应资助15至30元。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改造成本的40%。

(九)鼓励公共建筑实施集中空调系统改造。鼓励公共建筑实施集中空调系统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造,提高空调系统运行效率,降低空调能耗。改造后集中空调系统中制冷机房系统运行能效比达到5.0及以上的,按集中空调系统改造投资额的4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

(十)建设“光储直柔”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引导工程建设项目应用“光储直柔”技术,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构建城市新型建筑电力系统。对于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光储直柔”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照每千瓦直流负荷补贴3000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成本的30%。

(十一)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绿色物业管理。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降低运行能耗,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对获得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且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效益及引领示范效应的物业项目,按照《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标准》(SJG50),一星级资助10万元,二星级资助20万元,三星级资助40万元,且不超过前一年度物业管理费总额的20%。同一项目获得更高星级标识的,申请资助金额应当扣减之前已申请相应等级标识的资助金额。按照每个绿色物业管理标识评价2万元的标准对绿色物业管理标识评价机构予以资助。

三、加强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利用

(十二)促进建筑废弃物源头减排。加强建筑废弃物源头管控,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对于在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15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100吨的建设项目,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20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200万元。

(十三)培育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引导和培育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提高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高质量、高标准运营。对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95%,综合利用产品纳入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设施建设运营符合深圳市相关标准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照项目专项费用投入的30%给予资助,且资助金额上限为200万元。

(十四)提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提高产品研发与生产能力,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多样化发展,推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对于年设计处理建筑废弃物能力达到50万吨(含)以上、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并纳入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的综合利用企业,按照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实际应用量及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上所列明的建筑废弃物含量,每综合利用1吨建筑废弃物资助20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上限为1000万元。

四、加强绿色低碳建筑技术标准支撑

(十五)支持制定国际化、高质量绿色低碳建筑工程标准。充分调动全社会、国际化的专业技术力量,推进大湾区工程建设标准协同融合发展,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对于制定国际化、高质量且现行有效的绿色低碳建筑工程标准按照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予以分类资助,单项资助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五、加快推进建设创新与新技术应用

(十六)深入实施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参与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科技应用工程,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深圳市工程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按照工程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0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十七)推进建设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打造工程建设科技创新“重器”。依托本市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建立且经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按照依托单位上年度研发经费之和扣除同期财政补助部分后的50%,分别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资助,连续资助3年。

六、其他事项说明

本措施规定的支持政策与深圳市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涉及支持条款执行范围结合我市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涉及支持项目具体条件,以配套文件及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涉及支持项目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支持项目资金在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支持项目数量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

加强建筑源头管控,在规划设计环节强化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引导各方按高标准实施。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提升建筑领域能耗统计、计量与监测能力,加强数据采集和利用。

本措施支持项目具体资助条件、支持对象等见附件。附件是正文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措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因工程建设事业发展变化需要调整支持措施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措施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项目支持对象及支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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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名词解释

物业管理费:指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缴纳的物业管理预付金,包括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费和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外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支付的管理费用。本条解释适用于正文第十一项支持措施。

国际标准: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本条解释适用于正文第五、十五项支持措施。

区域标准:由“一带一路”或“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的技术标准。本条解释适用于正文第五、十五项支持措施。

国家标准: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本条解释适用于正文第十五项支持措施。

行业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解释适用于正文第十五项支持措施。

地方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的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本条解释适用于正文第十五项支持措施。

团体标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应在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本条解释适用于正文第十五项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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