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落实并政办发[2017]9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并住建字[2018]27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文件精神,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2月1日印发了《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98号)。当前,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已列为国务院考核省政府的考核指标,太原市作为省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为必考城市,审计部门已将此项工作列为审计各单位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切实加快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并政办发[2017]98号文件精神,现就推进落实工作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评价标准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设计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须采用装配式形式。
(二)评价标准
1、超高层建筑和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等新建公共建筑鼓励采用钢结构建筑。
2、多层、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须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有关规定,装配率必须达到30%以上。其中:
(1)主体结构:采用装配整体式楼盖,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得低于楼层建筑面积的70%;楼梯、空调板等须采用预制构件。
(2)内隔墙:内隔墙非砌筑比例须高于50%。
(3)装修和设备管线:按照晋政办发[2018]82号文件精神全部实行住宅全装修。要求使用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干式工法应用比例须大于70%。鼓励实行管线分离,管线分离比例应高于50%。
3、市政桥梁除必须现浇的部分外,全部实行预制装配式形式;地下综合管廊推广使用预制装配式形式。
二、推动落实措施
(一)将装配式建筑列入建设工程审批流程。市住建委勘察设计处、审批处、交易中心、招标办、质量站等处室和站办要从设计、图审、报建、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层层把关,凡未按上述内容落实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实行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制度。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两阶段进行:设计阶段实行预评价,按照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内容。竣工验收阶段实行项目评价,按照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率,并纳入竣工验收监督范围。
(三)对因特殊地质条件等不具备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建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该项目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形式。专家从省市住建部门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市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经信、税务、质监、房产、住房公积金、城乡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并政办发[2017]98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落实优惠政策。
2018年9月21日
时间/Time > 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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