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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3-05-04     作者:six     来源: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阅读:109487

文章摘要: 深圳市:主要亮点(一)强化了各部门联动,突出源头把控与质量追溯并举。(二)细化了规范管理,突出监督管理与过程服务并进。(三)明确了责任要求,突出各建设主体责任与协同并重。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首要、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及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责任要求。

摘要│深圳市:主要亮点(一)强化了各部门联动,突出源头把控与质量追溯并举。(二)细化了规范管理,突出监督管理与过程服务并进。(三)明确了责任要求,突出各建设主体责任与协同并重。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首要、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及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责任要求。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征求《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完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我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3年5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反馈至qinke@zjj.sz.gov.cn。

附件:

1.《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4月21日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科〔2022〕99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深圳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集成,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统筹工作,建立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服务系统,指导和督促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落实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

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实和建设,依照项目管理权限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中以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作为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第六条 规划自然、城市更新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项目应当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要求。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引导、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产品生产信息档案等,实现对所生产产品的可追溯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一)建设单位(可委托代建单位、EPC工程总承包单位,下同)在进行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时,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

(二)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自行组织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专家评审会、编制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评审会专家名单应提前由市或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从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数量不少于5名,至少涵盖设计、施工、生产等类别,专家组组长应当为资深专家。

对于因功能、工艺及技术有特殊要求确实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在应做尽做的原则下,可向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申请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前,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评审资料录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服务与管理系统。

(四)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将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专家评审资料纳入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总包单位进场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生产、施工等单位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专家评审相关内容技术交底,并应保留相关记录文件。

(五)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降低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预制构件首件验收制度、首批预制构件安装样板验收制度、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制度和装修样板验收制度。建设过程中,如出现技术项减少、应用范围减少、构件种类减少等重大调整时,需重新组织专家评审会并经设计阶段评审专家确认,不得低于深圳装配式建筑评分最低要求,相关变更评审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服务与管理系统。

(六)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当按照竣工验收资料自行组织专家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阶段评审,评审专家名单应提前由市或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从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数量不少于3名,涵盖设计、施工、生产类别,专家组组长应当为资深专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专篇说明,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专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在设计文件的绿色专篇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进行说明,并落实到各专业施工图中。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专家评审资料,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进场预制构件的验收工作。

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结合施工现场对作业人员岗位需求,组织工人参加预制构件吊装安装、灌浆等关键岗位专项技能职业训练,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评审资料,结合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规划、专项监理细则,对预制构件生产质量实施驻厂监造,加强对工厂生产环节涉及的原材料、构配件和成品预制构件的监理检查力度。

第十条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编制预制构件生产及运输方案,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

市、区主管部门应在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抽查,包括装配式建筑相关设计文件、绿色专篇中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以及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审资料等;在施工阶段应组织专家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在竣工阶段加强对竣工资料及专项验收报告中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的抽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进场和现场安装质量、以及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专项技能职业训练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2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科〔2022〕99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深圳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起草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的必然要求。《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07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从立法高度进一步明确了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要求、以及市、区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同时从规划建设等全过程保障装配式建筑实施,规定新、改、扩建建筑在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应当编制绿色专篇,明确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为进一步落实《条例》要求,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有必要编制《管理办法》。

二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持续走在前列的必然要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8年11月1日发布,12月1日起实施,明确各环节落实装配式建筑的要求,特别是提出了设计阶段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审,从设计源头保证装配式建筑顺利实施。自实施以来,有效地推动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截至目前,全市装配式建筑建设总规模达到7501万平方米,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9.57%,涌现了汉京金融中心、裕璟幸福家园等一批国家、广东省的示范项目。由于《通知》即将于2023年12月到期,在延续现有成功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深圳装配式建筑发展新需要,编制《管理办法》。

三是压实各方主体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必然要求。2022年10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要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打造绿色化、工业化、智能化的现代建筑产业。市住房建设局印发《深圳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对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做出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与传统建造方式相比,装配式建筑对项目建设各环节组织的高效性、管理的规范性、建设各方责任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必要通过编制《管理办法》,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统筹落实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结合历年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践,从部门职责、建设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具体工作。

(一)关于部门职责

《管理办法》在《条例》《通知》的基础上,为提升管理效能,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在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管理职责进行梳理,包括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在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期间的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中的概预算工作,规划自然、城市更新部门在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环节中的具体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

(二)关于建设管理

为保障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高质量实施,细化落实建设各方要求,《管理办法》整合了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文件对项目建设管理的要求,强化了项目建设管理举措。包括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在进行设计招标阶段或委托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流程及要求。设计单位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时的工作依据及要求。施工单位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依据及要求。监理单位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规划、专项监理细则和关键部位验收、交底制度的依据及要求。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对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

(三)关于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延续《通知》中对监督管理的要求,重点突出市、区主管部门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及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归属,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梳理了市、区主管部门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及要求。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开展执法监督时的工作要求及监督要点。

三、主要亮点

(一)强化了各部门联动,突出源头把控与质量追溯并举。

加强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规划自然、城市更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横向及市区纵向的联动协同,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在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各环节的职责及要求,既从项目前端统筹、用地环节明确实施要求等确保源头落地,又通过概预算明确费用依据、关键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等确保项目良好实施。

(二)细化了规范管理,突出监督管理与过程服务并进。

一是建立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服务系统,关键节点要求项目评审资料及时录入,在此基础上实现规范化管理。二是强化了全流程监管与服务工作内容,包括设计阶段专家评审与设计文件抽查,施工阶段技术指导与技术服务,竣工阶段专项内容抽查等具体要求。三是加强了对关键环节的监督,特别是部品部件抽查与产业工人专项技能职业训练情况抽查等。

(三)明确了责任要求,突出各建设主体责任与协同并重。

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首要、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及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责任要求。详细明确了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总包单位进场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相关要求。同时,对设计单位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单位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规划、专项监理细则,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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