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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出实招 强化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时间:2020-02-17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中国建筑报     阅读:33588

文章摘要: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出实招 强化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连日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连出台相关措施,通过强化监管,严格落实领域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扎实推进开工复工防疫及行业服务相关工作。


目前,已经有不少地区的建筑业企业开始陆续开工复工。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是建筑业企业的首要任务。2月14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通知,要求所有建筑工地严格落实天津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预案和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实施封闭管理。严格落实进入工地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地人员进出档案,做好排查和登记,严格管控人员出入工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同时,天津市各建筑工地须配备防护用品,实施体温监测,对施工人员集中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宿舍、厕所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定时消毒、清洁、通风换气等措施,保持卫生清洁,此外,还要加强工地食堂餐具、食材、食品留样、电器、电力、燃气等安全管理,确保餐饮安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通知,要求除各施工单位做好疫情防控物资的保障和储备外,各用工单位、劳务企业招录劳务人员时,应在当地进行健康状况询问、体温检查,留存个人健康信息记录,确保招录人员健康情况良好。必须采取专车或包车的方式“点对点”运送劳务人员有序返京。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封闭集中管理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出台相应政策,协助企业和建筑业相关从业人员解决因延迟复工而出现的问题。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行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此外,还印发了《关于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全力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出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具体举措,开辟审批“绿色通道”,部分符合要求的特事特办项目可“先建再补”。在审批流程方面,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审批,全流程在线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到现场办理审批事项的,实施网络、电话、手机预约和错峰错时办理等措施,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有条件的地方提供免费代办服务,精简疫情防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申报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强调因疫情防控形势需要,黑龙江省建设类企业资质、人员执业资格有效期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可以延期向行政审批部门申报,延期申报截止日期为黑龙江省宣布疫情结束后1个月以内。


   

为在抗击疫情期间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业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对外服务窗口推行快递服务。对于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在申请获批后,将直接将资质证书邮寄给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变更、遗失补办)的企业也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申请升级、增项、变更、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转出外省手续等业务的企业可邮寄至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事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资料并核验无误后,即为企业开展审查并办理相关业务。一级建造师、一级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业务,书面材料也均可采用邮寄的方式。


   


   

避免集中办公、延期开工复工是阻隔病毒传播的有效措施。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中,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尚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已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同时,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可按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中复工、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复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身体健康,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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