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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将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时间:2019-04-10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河北青年报     阅读:31595

文章摘要: 河北将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宣传贯彻《条例》,促进绿色建筑全面健康发展,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方案》提出,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搞好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各地要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控制指标。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要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方案》提出,加强绿色建筑实施管理。

严格绿色建筑项目审核、规划审查、土地出让转让、绿色施工、竣工验收、绿色运营、绿色拆除等环节的监管。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围绕贯彻落实《条例》,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对建设工程的土地、规划、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未履行《条例》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在建筑上设置标牌,标明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

建立全省统一民用建筑监测平台

《方案》提出,提高绿色建筑运营水平。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要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运营要求的物业管理内容。

绿色建筑运营期间要制定节能、节水、绿化、垃圾处理、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要保障节能、节水设施以及建筑用能分项计量、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具有维护维修外墙、外窗等建筑围护结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

建立全省统一的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监测平台,实现与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的数据共享。

加强建筑拆除报废工作的指导,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物,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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