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12月30日,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
12月30日,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
据了解,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了《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建设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到2035年,城乡建设全面实现绿色发展,在实现碳达峰基础上碳排放稳中有降,城乡建设品质全面提升,人居环境更加美好,城乡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高品质建设绿色建筑是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一项有力抓手。据了解,通过扎实推进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我省绿色建筑建设,从2016年的不足3000万平方米提升到2020年的超2亿平方米,绿色建筑在新建民用建筑中的占比高达76.99%,实现了跨越式的增长。但目前我省绿色建筑还面临着与长三角发展存在差距、高星级高品质绿色建筑比例不高、法制化约束力不强等问题。通过制定《条例》,可提升巩固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成果,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绿色化转型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基本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体现了“全面绿建”建设要求。《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并进一步明确在规划、土地供应、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销售、运行等环节的绿色建筑要求,实现对绿色建筑全过程闭合监管。
《条例》提出,要加快既有民用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室建筑和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鼓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在技术推广应用方面,《条例》明确绿色建筑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建筑遮阳等适用技术;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无接触空中交互等先进性、智能化新技术推广应用。
此外,《条例》明确了将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还从资金安排、容积率奖励、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扶持政策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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