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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地奖励300万,浙江仙居县征求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试行意见

时间:2022-02-22     作者:JANE     来源: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26667

文章摘要: 为加快我县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全面提升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水平,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3月12日前反馈。

关于征求《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我县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全面提升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水平,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3月12日前反馈。


联系人:张霖钢   联系电话:87811573


邮  箱:17800550@qq.com


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10日


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建筑业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全面提升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建筑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


(一)实行地方综合贡献增量奖。对当年地方综合贡献达200万元及以上的县内建筑业企业,以企业前三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平均值为基数,实行阶梯式奖励,增长10%以内的部分奖励50%,增长10%(含)至20%(含)的部分奖励70%,增长20%(不含)以上部分奖励80%,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绿色发展等。(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建设局)


(二)激励中小建筑企业发展壮大。对前三年度营业收入平均值超过3000万元且年实际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县属纳统中小建筑业企业,以企业前三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平均值增长20%为基数,当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基数的部分给予企业70%奖励,用于激励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建设局)


(三)支持建筑服务企业发展。县属建筑业服务企业(劳务、租赁、监理)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自纳入规上企业当年起,以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给予地方综合贡献新增部分的20%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税务局)


(四)招引优质企业。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县外建筑业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迁入施工总承包特级 (综合)资质的奖励500万元,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奖励300万元。同时给予新迁入优质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特别奖励,自迁入当年起5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地方综合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地方综合贡献的7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地方综合贡献的50%予以奖励。


迁入施工总承包二级(乙级)或专业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自迁入当年起3年内,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地方综合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积极鼓励县外企业在仙居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对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不含预缴部分)给予50%的奖励。


(责任单位: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


(五)鼓励县外投资主体与县内建筑业企业合作。县外投资主体的县内项目工程直接发包给县内建筑业企业施工,且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财政局按合同项目对应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25%给予业主单位奖励。(责任单位: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建筑企业做强


(六)激励企业资质优化升级。建筑业企业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企业新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建设局、县财政局)


(七)引导企业创优创杯


1.质量奖。承建工程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奖励150万元;获“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大禹奖”的奖励100万元;获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


2.安全奖。承建工程获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奖励10万元。


3.绿色施工奖。承建工程获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奖励20万元,获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奖励10万元。


企业资质优化升级、创优创杯奖励,每年奖励上限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八)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建造方式转变,大力推动仙居县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建设,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与外地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联合组建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企业享受一事一议招商政策。建筑工业化基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基地荣誉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钢结构工业化基地奖励分别再增加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


(九)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建筑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的新机制。对引进的各类人才享受《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20〕64号)。推动建筑产业工人培育试点工作,发挥行业协会与龙头企业的特色与优势,逐步造就一支就业高效、流动有序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充分发挥县职业技术院校的作用,通过增设“建筑类”相关专业,培养建筑业发展所需人才。(责任单位:县建设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三、优化建筑行业发展环境


(十)完善建筑业企业成本核算。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建帐建制,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日人工工资可按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联合批准的各类“建筑工程定额”为依据计取,据实列支。(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十一)全面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及以上的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社会资本等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项目优先采用施工过程结算。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和施工过程结算审核。(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


(十二)全面落实工程担保替换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积极推进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机制。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实现保证金差异化缴纳,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台州市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且连续2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免缴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县建设局、县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仙居支行、县发改局、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十三)盘活企业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经五方主体质量验收合格(具备单位工程五方验收记录表和业主证明),经建设单位同意,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可以网上解锁,承接新的项目工程。(责任单位:县建设局)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具备竞争力强、企业资质等级高、信誉好、业绩优良等条件的县内施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融资对接,提高授信额度,给予利率优惠,降低融资成本。推进建筑业企业还贷方式创新,加快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还款方式向建筑业企业延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仙居支行、台州市银保监仙居工作组)


(十五)推进“联合体”投标模式。在大型工程和施工难度较大工程项目投标时,可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内容,鼓励本县优秀企业共同承建本县项目。(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组织保障


(十六)建立仙居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仙居县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税务局等县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影响建筑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完善推进各项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合力推进我县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


五、附则


(十七)本意见仅适用于注册地在仙居县的建筑业企业。对享受本意见奖励的建筑企业十年内不得迁出仙居,注册地不得变更。


(十八)本意见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每家企业所获得的奖励总和不得超过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 60%(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前3年中每一年所获得的奖励总和不得超过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凡发生一般及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恶意拖欠劳务工资、涉及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企业信用失范事件的,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享受当年建筑业扶持政策的资格。封闭式运行项目不享受本意见奖励。


(十九)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企业各税种实际入库数由税务局提供,纳入地方综合贡献度各税种的范围和计算比例由县财政局决定;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县建设局;县建设局组织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后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建设局办理拨付手续。


(二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总部积极开展县外业务实行财政奖励的意见》(仙建〔2020〕35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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