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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布关于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协同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试行)

时间:2022-01-17     作者:JANE     来源: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36845

文章摘要: 全面推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2021-2025)〉的通知》(甬建发〔2021〕66号)有关任务落地落实,切实打造绿色金融服务体系,统筹实现绿色建筑的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协同发展试点工作。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宁波市辖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甬银保监发〔2021〕38号)精神,全面推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2021-2025)〉的通知》(甬建发〔2021〕66号)有关任务落地落实,切实打造绿色金融服务体系,统筹实现绿色建筑的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协同发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


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必然选择,有助于通过对绿色建筑的融资保障,加大减费让利力度,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发挥保险参与社会治理作用,赋能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绿色金融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推动城乡建设绿色转型。


二、试点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健全政府引导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参建各方主体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深化改革、创新突破。以创新促进绿色金融发展,以改革提高高星级绿色建筑覆盖面,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闭环机制。


——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通过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按照自愿试点和破“零”目标考核相结合的要求,探索建立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社会化解决机制。


——绿色发展、多方共赢。结合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推动建筑业和金融业融合发展、合作共赢。


三、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2022年1月至2025年12月底。


四、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绿色增长,实现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良性循环,为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探索出一条符合宁波实际、具有宁波特色,形成富有全国、全省普遍推广价值的宁波经验,推动我市城乡建设绿色转型。


五、试点内容


(一)银行、保险机构协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模式创新。探索创新本市辖区内的银行和保险机构为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提供绿色建筑综合金融服务,包括绿色建筑贷款、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将建设单位投保、保险机构委托风险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TIS机构)提供服务、银行授信与放款各个环节,与政府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有机融合。银行机构根据绿色建筑等级对绿色建筑贷款给予阶梯式、差异化利率优惠,优先配置信贷资源。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服务”的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组织TIS机构,做好全流程风控服务;针对绿色建筑评价后结果出现的偏差情况,由保险机构通过绿色化改造和贷币化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善后解决,保障各相关方的权益,做到事前预防、事中风控、事后补偿全过程闭环管理,通过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协同发展。


前款所称的绿色建筑贷款是指银行机构面向本市范围,发放给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用于支持新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维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贷款。绿色建筑性能保险是指建设单位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取得具有认定权限的机关或机构公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前,因该建筑物绿色建筑性能未达到保险合同承保要求,并与建设单位在销售合同中载明的绿色建筑等级不一致而需要进行整改的相关费用,保险机构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同时,保险公司还应该委托TIS机构提供服务。绿色建筑性能保险费用纳入建安工程成本列支。


(二)绿色金融服务绿色建筑的程序和方式


1.预评价。建筑工程在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应由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21,以下简称“新省标”)等地方性标准开展设计,并委托节能评估机构开展预评价。节能评估机构应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以下简称“新国标”),对参评建筑(含建筑群,下同)进行全生命期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适宜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对节能措施、节水措施、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在评价时提交相关分析、测试报告和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合同等文件,形成预评价专项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在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时明确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和是否已签订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合同。


2.绿色金融服务。银行机构在绿色建筑贷款投放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和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合同,经核查确认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绿色建筑贷款。支持建设单位在委托第三方开展节能评估前签订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合同,鼓励保险机构委托的TIS机构提前介入。


3.评价。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在出具能效测评报告前,书面征求TIS机构意见,并对建设期间TIS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重点复查复核,在确认符合新国标及能效测评的相关技术要求后,可以出具能效测评报告。


建设单位应在绿色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和交付运营后,按照新国标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要求申报绿色建筑评价并取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原节能评估机构还应按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能效测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地作出节能评估和能效测评,接受TIS机构的监督。节能评估机构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及TIS机构不得有关联关系。


(三)绿色建筑风险管控方式及保险保障机制探索。2022年3月1日起,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房屋建筑工程,应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并按照新国标、新省标要求开展设计节能评估、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能效测评。对符合市政府有关奖励政策规定、且土地出让条件或土地利用要求已载明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承诺自竣工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申报并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设单位应同时公开承诺在销售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并投保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对建设单位已公开承诺、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后未通过绿色建筑星级认证认可证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鼓励其他建设单位积极投保绿色建筑性能保险。


六、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建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和宁波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加强对本行业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高对试点工作的认识;统筹协调部门内部和跨部门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要按照法定职责,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工作边界,加强工作协同,强化监督评估,定期跟踪落实情况。市住建局要将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加以推动。


(二)提高服务能级。银行和保险机构要主动发挥主体作用,制订合理的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绿色金融服务方案,并在试点过程中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试点期间,鼓励绿色建筑金融服务主体的保险机构由一家保险机构牵头,组成保险联合体,实行首席承保人负责制,由首席承保人代表保险联合体负责拟订、完善保险条款、服务内容、厘定相关行业费率、确定TIS机构及承保展业等相关内容。


(三)加强督查考评。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要定期将经验做法报送给各主管部门,通过共享信息,切实提高试点效果。要通过督查检查,及时研究分析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把好的经验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长效政策。要积极引导鼓励建设单位开发星级绿色建筑并选择绿色金融服务产品,降低融资成本,确保2022年开始,各区县(市)、开发园区每年都有不少于一个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服务项目落地。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  波  监  管  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我市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通过绿色金融服务的供给,推动城乡建设绿色转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以及《关于推进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甬银保监发〔202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满足本通知关于绿色建筑金融服务要求的新建民用绿色建筑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指引所称绿色建筑金融服务,包括绿色建筑贷款、绿色建筑性能保险。银行机构根据绿色建筑等级对绿色建筑贷款给予阶梯式、差异化利率优惠,向绿色建筑等低碳发展方式倾斜配置信贷资源。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服务”的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在建筑工程中,通过组织TIS机构,做好全流程风控服务,保障各方权益;事后,针对绿色建筑工程项目评价结果出现的偏差情况,通过绿色化改造和贷币化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善后解决。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推进综合协调工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绿色金融政策联动工作。


第二章  绿色金融服务


第五条  “绿色建筑贷款”是指银行机构面向宁波市范围,发放给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维等全生命周期的贷款。绿色建筑贷款应体现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有助于降低碳排放、实现碳中和。


基于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一般滞后于项目建设,为鼓励银行机构助力区域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建设工程项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各银行机构提供的贷款即可认定为绿色信贷:


(一)已委托节能评估机构完成绿色建筑预评价专项报告,且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的;


(二)已获得合格保险机构出具的有效绿色建筑性能保险保险合同的。


第六条  对满足本指引规定的绿色建筑贷款,银行机构可以根据绿色建筑等级对融资主体给予阶梯式、差异化利率优惠。


第七条  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的保障内容是:建设单位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取得具有认定权限的机关或机构公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前,因该建筑物绿色建筑性能未达到保险合同承保要求,并与建设单位在销售合同中载明的绿色建筑等级不一致而需要进行整改的相关费用,保险机构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规定或约定期限一般应是自竣工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


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应由建设单位投保并由建设单位发起索赔。


第八条  已获得绿色信贷支持的绿色建筑,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未取得具有认定权限的机关或机构公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相关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并通过节能评估机构和TIS机构的联合验收;当节能评估机构和TIS机构认为绿色建筑性能整改方案不可行,或多次整改费用超出保障额度时,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对建设单位给予贷币赔偿。绿色建筑性能保险保障额度可以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按照建设增量成本予以确定。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引入TIS机构提供绿色建筑性能保险服务,在相应节点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在竣工前向保险机构和节能评估机构提供绿色建筑专项审核意见,以及在竣工后提供申请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咨询和申报服务。


TIS机构应当将绿色建筑性能保险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节能评估机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对TIS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复查复核,并在能效测评报告里作出“已整改到位”或“未整改到位”的结论性意见。“未整改到位”的,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能效测评合格的报告。


第十条  TIS机构应根据保险承保范围,对投保的建筑工程项目性能、质量相关的各专业施工图纸、相关产品检测报告及文件、绿色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文件进行审核和评估。提出合理的风险评估意见,同时编制技术检查工作计划,并做好对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检查首次交底。


第十一条  TIS机构应针对竣工能效测评报告提供绿色建筑专项审核意见,内容包括设计文件、实体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现场检验的符合性测评和施工质量控制测评。


第十二条  对于已享受绿色金融服务的建设单位,保险机构协助提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咨询和申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所需要的全套资料的收集、提交,和申报报告撰写。


已投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时,市住建局应当依据能效测评报告和TIS机构的专项审核意见,提出初审或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中应约定保险机构及其委托的TIS机构进入施工现场开展或参与绿色建筑性能检查、评估等工作的权利。建设单位应严格督促施工单位对TIS机构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积极响应TIS机构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宁波市勘察设计协会绿色建筑专委会应定期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有争议的内容进行讨论并统一技术措施,建设单位对TIS机构提出的相关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可参照统一技术措施执行或申请由市住建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对节能评估机构弄虚作假、虚报高报绿色建筑性能指标,能效测评报告有关内容与绿色建筑认定专家审查意见存在明显不符,或因节能评估工作存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建设单位无法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设单位可以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追偿。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意向向试点银行机构申请绿色建筑贷款的,可以在完成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后,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投保绿色建筑性能保险,投保时先按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规划面积进行投保,按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进行保费结算。如后续因银行机构绿色建筑审批贷款未通过,在扣除相应成本费用后,建设单位可以向保险机构提出退保。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前委托节能评估机构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进行预评价,保险机构委托的TIS机构应对预评价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在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设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银行机构提出绿色建筑贷款书面申请,银行机构对借款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绿色建筑贷款分类,对贷款申请进行前期判断筛选。对经银行机构前期筛选意向性受理绿色建筑贷款的建设单位,银行机构应对绿色建筑贷款借款人和项目开展尽职调查。银行机构尽职调查通过后,对需要开展项目评估的绿色建筑贷款可以进入评估快速通道,银行机构及时完成项目评估,评估流程按照各银行机构相关流程执行。对通过评估的贷款纳入绿色贷款快速审批通道,做出绿色建筑贷款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  绿色建筑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依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规定委托节能评估机构开展预评价,出具预评价专项报告,并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银行机构根据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性能保险合同,核定贷款利率,并按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在贷款发放后,银行机构应做好贷后管理。除符合一般贷款的管理要求外,还应重点关注该项目是否符合本指引对绿色建筑贷款的要求,对不满足本指引对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将该项目移出绿色建筑贷款范围。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委托TIS机构在项目建设的相应节点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应配合保险机构提出的评估意见,责令相关责任方进行限时整改。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在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前委托TIS机构对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竣工能效测评报告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核,并对无法满足绿色建筑评价要求的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应对审核意见进行整改,节能评估机构应在整改落实后出具竣工能效测评报告,绿色建筑专项审核意见应作为节能评估机构能效测评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绿色建筑竣工交付后,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提供申请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咨询和申报服务。如已申请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18个月内最终未取得开发建设用地时承诺的绿色建筑星级标识,保险机构应履行先行赔付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满足本指引规定的绿色建筑,围绕该绿色建筑所发生的各项融资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建设工程项目贷款、运营阶段的流动资金贷款或建成后的个人类贷款,均可以按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章  绿色建筑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在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由建设单位依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规定委托节能评估机构开展节能评估,出具绿色建筑预评价结果,并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预评价和能效测评的第三方能评机构应是同一家节能评估机构,但节能评估机构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及TIS机构不得有关联关系。


建设单位及其关联单位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出具预评价结果的,不得作为申请绿色金融和绿色建筑有关奖励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进行,绿色建筑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和交付运营后,达到且不低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星级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第二十五条  涉及绿色建筑性能的设计变更应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不得随意出具降低绿色建筑性能的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提交原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


TIS机构可以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保险机构报告。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参与绿色金融服务的绿色建筑,在竣工验收前无法通过保险机构委托的TIS机构提供的绿色建筑专项审核的,银行和保险机构有权将其项目以及项目所属集团实施必要的银行保险准入限制。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参与绿色金融服务的绿色建筑,对建设单位已承诺、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后未通过绿色建筑星级认证认可证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试点期间开工建设的健康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和产能建筑遵照本指引执行。


新建工业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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