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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实行民用绿色建筑信息公示的通知

时间:2022-08-31     作者:Yoke     来源: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阅读:19591

文章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绿色建筑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区民用绿色建筑工作深入开展,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我区民用绿色建筑实行民用绿色建筑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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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绿色建筑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区民用绿色建筑工作深入开展,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我区民用绿色建筑实行民用绿色建筑信息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进行民用绿色建筑信息公示。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按要求将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等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销售场所民用绿色建筑信息公示为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三、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涉及绿色建筑主要内容或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在办理变更后15日内重新公示民用绿色建筑信息。

四、民用绿色建筑信息公示原则上按楼栋公示,同一项目中多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参数一致的可以集中公示;同一栋建筑中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部分,或不同功能区域设计参数不一致的应分别公示,制作独立的信息公示表、信息标牌。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明确质量保修责任。

六、公示牌应选择坚固耐久、有防雨防潮功能的材料制作,公示牌统一规格为高1.5米,宽1.2米。

七、对未按要求在销售现场公示民用绿色建筑信息的建设单位,我局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移送执法部门查处。

特此通知。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2022年8月25日

                    (联系人:张晓娟,   联系电话:5531923)

  抄送:区房管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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