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4日
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推进全省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等专项工作,提升建筑能效,改善居住环境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条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竞争选择、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主要用于绿色建筑项目技术增量成本、运行标识评价及能效测评等相关支出。
(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主要用于装配式建筑技术增量成本、关键技术研发、材料设备采购及施工安装等相关支出。
(三)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主要用于超低能耗建筑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检测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项目方案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相关支出。
(四)配套能力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城乡建设领域关键技术研发、课题研究、标准编制、专项技术培训等示范项目相关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方式分为省级项目支出和奖补市县支出类,按项目法或因素法方式分配。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分配和拨付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政策、任务、工作要求和支持重点,联合发布申报文件。
(二)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文件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预审,联合行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省级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属于省级事权的相关法规、规划、标准的编制、宣贯培训、技术推广和实施监督,省级示范督查验收的第三方评价,以及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支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确定具体项目。
奖补市县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因素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省住建厅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正式行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转移支付或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各地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财政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支持。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及所辖县(区、市)项目实施和绩效自评,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示范项目未达到申请预期目标的,视情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取消示范资格。
第十四条 各相关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跟踪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日,《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923号)、《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4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