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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08-16     来源:中国安徽     阅读:34974
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条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竞争选择、择优扶持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单体绿色建筑项目。
(二)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三)绿色建筑科技支撑项目。
第五条  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注重激励约束,优先支持出台政策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地区,以及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等公益性项目。
第三章申报、分配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政策、任务和工作要求,以及支持重点,联合发布申报指南。(2)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联合行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属单位项目申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市、县所属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省属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建设增量成本及城区绿色生态规划、指标体系制定、绿色建筑政策标准编制、评价标识及能效测评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规定,组织对项目的实施量、工程量、实际性能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申请预期目标的示范项目,追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取消示范项目(示范区)资格。
第十三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指导项目单位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组织项目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当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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