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建标规〔2021〕1号)《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CBJ/T15-201-2020)《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21)等文件要求,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我区绿色建筑量质双提升。
区内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建标规〔2021〕1号)《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CBJ/T15-201-2020)《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21)等文件要求,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我区绿色建筑量质双提升。按照《关于印发〈惠州大亚湾开发区民用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指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民用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区民用绿色建筑项目(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记载的绿色建筑等级确定),均按要求开展绿色建筑验收工作,不再单独开展建筑节能验收工作。
二、民用绿色建筑竣工后应及时组织专项验收,原则上民用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预审之前完成。未通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不予受理联合验收。若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时已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不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可不再开展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
三、建设单位须向我局提出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申请,并将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资料提交我局预审及备案,预审通过后,我局对《自评估报告》内容进行现场复核,发出《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后纳入竣工联合验收。
四、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民用绿色建筑施工全过程监督纳入质量日常管理,对绿色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1.绿色建筑专项验收预审及备案受理清单
2.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存档资料清单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2022年3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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