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关于《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承担了《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修订研究工作,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意见反馈于2019年11月1日前。
创新奖管理办法历史版本: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建科函[2004]183 号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建科[2010]216 号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落实建筑方针,推进绿色建筑创新, 提升人民群众居住和工作场所品质,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绿色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创新是指在民用建筑建造、运行全寿命期内,通过创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申报、评审、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授予对象】 绿色建筑创新奖是对绿色建筑创新活动及其活动主体的奖励,分为工程项目创新奖、工程技术创新奖和个人创新成就奖。具体奖励范围:
(一)工程项目创新奖。奖励在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品质好,综合效果显著,人民群众获得感强,具备可复制、可推广价值的绿色建筑项目;
(二)工程技术创新奖。奖励在绿色建筑建造、运行等 全寿命期中技术、材料、工艺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并在绿色 建筑工程上推广应用,具备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技术成果;
(三)个人创新成就奖。奖励长期在绿色建筑创新实践第一线,在绿色建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创新成果显著, 对绿色建筑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五条 【频次与等级】 绿色建筑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工程项目及工程技术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个人创新成就奖不分奖励等级。
第六条 【原则】 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予,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七条 【费用】 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工作经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不向申报单位及申报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 【部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制定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二)组建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三)审定并公布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结果;
(四)颁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证书。
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评审标准, 并组织奖项申报、评审、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人,委员若干,主要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中产生。主要职责:
(一)负责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工作;
(二)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做出裁决;
(四)提出完善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组,承担申报材料接收、形式审查、异议受理、评审资料保管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工程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奖的工程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绿色建筑标识;
(二)绿色建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建造及运营管理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创新性;
(三)绿色建筑的技术选择具有创新性、科学性、适用性,有利于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四)绿色建筑不同技术之间有很好的协调和衔接,技术经济指标领先,综合效果显著;
(五)创新传承了中国传统建筑文化,具有良好的建筑文化及艺术表现形式,能够推动绿色建筑在文化艺术形式上的创新发展;
(六)绿色建筑实际运行使用效果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突出,居住者和使用人有很好的获得感。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申报条件】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奖的工程技术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在重大工程中实际应用效果明显,对传统技术有重大突破和革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
(三)在绿色建筑工程中进行了充分验证与实践,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普及性作用。
第十二条 【个人申报条件】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成就奖的人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高尚职业道德、严谨科学精神和强烈社会责任感,拥有中国国籍;
(二)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在绿色建筑领域取得卓著成绩,在行业享有较高声誉;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至少 5 项绿色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施工、运行管理,并获得 3 星级评价标识等级;或者作为负责人完成至少 3 项绿色建筑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至少 1 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绿色建筑规划、政策和制度机制研究,实施落地情况良好,得到政府和社会高度认可, 个人贡献突出;或者作为负责人研发的技术达到同期、同类型技术的国际先进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四)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
第十三条 【申报否决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技术及个人不得申报: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通过竣工验收未满一年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工程技术类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罚、处分的;
(五)申报前五年内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绿色建筑创新奖的。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向推荐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申请绿色建筑创新奖的推荐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单位、相关行业学、协会可作为申请工程技术创新奖和个人创新成就奖的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 【推荐上报】 推荐单位应认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及申报人资料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加盖公章后报送至评审办公室。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 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第十八条 【评审阶段】 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分为专业组初评、实地核查和综合评审3个阶段。
第十九条 【专业初评】 专业组初评阶段,评审委员会采取材料审查、讨论和评议的方式进行评审,确定拟授奖项目、等级建议及人物提名名单。
第二十条 【实地核查】 对拟授一等奖的绿色建筑创新奖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核查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实地查验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二)听取业主对绿色建筑项目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咨询情况时,项目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
(四)核查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审】 通过初评及实地核查的项目、人物进入综合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通过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推荐授奖项目及单位、人物名单。推荐授奖项目需 2/3 以上委员同意,并按得票数排序产生。
第二十二条【授奖数量】 绿色建筑创新奖推荐授奖数量不应超过以下规定:工程项目创新奖一等奖不超过 5 个,二等奖不超过 15 个,三等奖不超过 20 个;工程技术创新奖一等奖不超过 5 个,二等奖不超过 10 个,三等奖不超过 15 个;创新成就奖不超过 2 人。
第二十三条【奖励单位及个人数量】 工程项目创新奖和工程技术创新奖奖励单位和个人数量不应超过以下规定: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 8 个,个人不超过 20 个;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 6 个,个人不超过 15 个;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 4 个,个人不超过 10 人。
第五章 公示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公示】评审通过的拟授奖项目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单位及个人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异议类别】 异议分为技术性异议和非技术性异议。凡对公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为技术性异议,其他方面的异议为非技术性异议。审定等级不在异议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异议处理】 技术性异议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技术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并将结果报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审定公布】 无异议或有异议已妥善解决的授奖项目名单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通过审定后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九条【奖项应用】获得一等奖的工程技术创新奖项目,可作为备选项目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有关部门、地区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获奖项目和和个人在获奖后两年内发生以下情况的,撤销已获奖项,并公开通报:
(一)获奖工程项目或获奖工程技术在应用中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被发现以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奖的;
(三)获奖单位或个人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议上代读。
第三十二条 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人有干扰评审工作行为的, 取消申报项目及申报人参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参与评审工作。对违反评审纪律的, 评审委员会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向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公室报告。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公室将把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单位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评审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违反评审纪律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建科函[2004]183 号及《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建科[2010]216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