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达到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居住建筑类项目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不含配套公建),公共建筑类项目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
近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和我省实施方案以及《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绿色建筑项目示范。申报项目应为已开工,可于2025年年底前竣工,并取得相应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的民用建筑,优先支持已开工的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或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列入示范。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达到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居住建筑类项目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不含配套公建),公共建筑类项目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
2.装配式建筑项目示范。申报项目应为已开工,可于2025年年底前竣工的民用建筑,优先支持采用装配化装修、标准化设计及标准化构件的项目列入示范。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应达到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居住建筑类项目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不含配套公建),公共建筑类项目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示范。申报项目应为已开工,可于2025年年底前竣工的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优先支持应用“光储直柔”“光储充”一体化技术项目列入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万平方米且编制节能改造方案,改造后单位面积能耗下降比例应不低于15%。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示范。申报项目应为已开工,可于2025年年底前竣工的民用建筑,优先支持“光储直柔”“光储充”建筑应用项目列入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应集成应用2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或采用“光储直柔”“光储充”一体化技术。其中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太阳能保证率不低于40%;地源热泵项目系统制冷能效比不低于4.0;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电量比不低于2%;空气能热泵项目的性能系数、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达到一级能效等级。
5.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应用项目示范。申报项目应为已开工,可于2025年年底前竣工,采用能源费用托管、节能量分享、节能量保证等形式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建筑节能相关应用,申报项目应签订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应用相关合同,设计方案经施工图审查合格且采用两种及以上建筑节能技术,示范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万平方米。
以上项目申请的省级补助资金,应于2024年底前支付完毕。
二、申报程序
(一)项目示范应以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为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填写对应申请表(附件1、3、5、7、9)和申报书(附件2、4、6、8、10),一式五份(电子版一份)盖章报送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行文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附件11随文报送)。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将相关申报材料(含申报文件2份、申报资料5份,含电子版)汇总后行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市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出示范效应显著的项目列入2024年度省级示范项目予以公示、发布。并根据《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适当支持。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项目梳理、汇总、申报工作,严格把关,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二)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不得参与申报。
(三)同一工程项目只能申报一种示范类型,不得重复申报奖补。
(四)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于2023年11月23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0551-62871529;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0551-68150316。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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