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贵州城乡和住房建设厅:公开征求《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十条措施》意见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量、提质、提效,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绿色发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包括“推广绿色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等内容的《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十条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贵 州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加快绿色建筑 发展的十条措施》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 会议精神,加快国家生态文明先行试验区建设,促进我省绿色建 筑发展提量、提质、提效,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绿色发展,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考核通报、国家节能减排、能源消耗总量和强 度双控、应对气候变化以及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确 定的“2020 年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50%以上”考核目标 要求,我厅起草了《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十条措施》,现于2019 年10 月3 日之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 文附后。
联系电话:0851-85360129(传真)
邮 箱:493365348@qq.com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9 月23 日
附 件
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现就加快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绿色建筑量质齐升
自2020 年1 月1 日起,6 个地级市市域、3 个自治州州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和贵安新区直管区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全省城市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和社会投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应按照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2020年底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2021 年1 月1 日起,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鼓励乡、村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责任单位:各市〔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星级绿色建筑区域化发展
以全面实施绿色建筑为重点,促进城市区域基础设施和小区配套设施绿色化。鼓励各地在城市规划的新区、城市重要功能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旧城更新改造区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示范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10 万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中按照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的比例不低于50%。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建设绿色生态小区。研究建立美丽城市建设试点示范指标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逐步开展美丽城市试点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控制性指标源头管理
建立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及范围、非传统水源利用形式(含建筑中水利用)等绿色建筑控制性技术指标源头管理制度。投资主管部门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增加绿色建筑专篇,并将绿色建筑控制性技术指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绿色建筑控制性指标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同时将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实施阶段建设程序
依法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审查制度,2019 年10 月1 日起,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基本级技术要求审查合格的项目,纳入绿色建筑建设量统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项目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管理设计文件变更审查,防止通过设计变更擅自改变绿色建筑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纳入绿色建筑建成量统计。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可向第三方评价机构申请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推广绿色先进适用技术
能源部门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进行调查。具备资源利用条件的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鼓励其他绿色建筑项目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建设建筑中水利用系统,鼓励其他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建筑中水利用系统。鼓励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技术融合发展,推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应用。积极倡导绿色施工,开展试点示范,逐步实现全面实施绿色施工标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地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
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实施绿色化改造,政府投资既有办公建筑、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宜率先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支持推行绿色物业管理模式,降低运行能耗,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依法实施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逐步实施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绿色城市、绿色社区、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商场、绿色酒店、绿色医院、绿色出行创建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综合支持力度
各市(州)、贵安新区应安排资金支持星级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非传统水源利用、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等。省财政对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分别给予资金定额为200 万、50 万元补助,对获得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分别按照15、30、50 元/㎡标准补助,单一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 万元;对绿色建筑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再给予15 元/㎡补助。依法给予税收政策扶持,绿色生态小区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建筑投资主体申请获得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省市级工程质量评优的房屋建筑项目应从绿色建筑项目中择优评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八、完善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体系
在国家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集;建立和完善绿色建材产品地方标准和绿色建材应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支持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根据标准实施和市场应用成熟情况,适时补充完善绿色建筑工程补充定额,发布绿色建材造价信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督导考评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确保完成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建立绿色建筑发展定期通报制度。将绿色建筑发展考核指标,纳入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并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加强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新闻媒体及“两微一端”等新兴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及政策措施。结合每年的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日、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开展绿色建筑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提升全社会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认识,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