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首次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步入法治轨道。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2018年开始组织起草《条例》(草案),历时三年,充分调研论证、组织立法听证、反复征求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及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三次审议通过。《条例》的出台对于我省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提高城乡人居品质,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6章43条,分别对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改造、技术发展和激励措施,以及法律责任和附则作出了规定,主要亮点有:
一是全面推行绿色建筑,实行等级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未来全省范围内,除农民自建住宅外,新建民用建筑将全部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或以上标准,实现“全绿”目标,保障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此外,《条例》对绿色建筑明确实施等级管理制度,并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建筑提出了等级要求。
二是全力打造大湾区绿色建筑发展新高地。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打造高质量发展典范,《条例》对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提出了更高的建设要求,执行此规定,将有力推动我省高星级绿色建筑建设,引领大湾区成为国家乃至国际高星级绿色建筑聚集区。
三是全过程加强建设管控。绿色建筑尚未纳入法定的建筑工程项目流程监管,一直是制约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原因。实际工作中,绿色建筑“只设计、不落地”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此,《条例》第二章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作出规范,明确建设流程中各主体的责任,加强对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验收,到绿色建筑认定,全过程严格把关。
四是全环节加强运行监管。针对绿色建筑“重设计、轻运行”的问题,《条例》强化了绿色建筑运行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绿色建筑运行的责任主体,提出了绿色建筑运行的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抓住了物业管理、能耗监测、能耗限额管理等主要环节进行规范。为确保绿色建筑运行措施落实,《条例》设计了绿色建筑运行情况“后评估”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运行实行动态监管,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属于首创。
五是全套推出绿色建筑激励措施。《条例》在明确规定了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的技术路线,即:绿色建筑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技术路线,传承、推广和创新具有岭南特色、适应亚热带气候的绿色建筑技术的基础上,对绿色建筑建设推出了资金支持、容积率奖励、税收优惠、绿色金融服务和公积金优惠政策等全套激励措施。
六是全心全意提升民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认同和获得感。为民,是绿色建筑发展永远不变的初心。《条例》通过加强绿色建筑宣传引导和信息共享,提高民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通过鼓励建设绿色农房、将政府服务下沉到广大农村,提高民众对绿色建筑的认同;通过规范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提高老旧小区人居环境质量,助力城市更新,提升民众对绿色建筑的获得感。
下一步,我厅将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深入推进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面提升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水平,为推进我省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