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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1-23     来源: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24701

各县(市、区)住建局、中北高新区建设管理部、西山示范区建设管理保障部,各建设、设计、施工、运营等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字〔2021〕14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绿色建筑标识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工作。下设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科技节能科,负责认定本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授予标识并汇总上报认定信息;负责本市星级绿色建筑培育和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 认定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应当采用以下标准:

(一)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二)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2015)。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级绿色建筑专家库。

专家应当熟悉国家绿色建筑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审查规定和审查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八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审查专家应由7-9名单数组成。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申请,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报。

第十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等国家标准或相关地方规定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申报和审查

第十二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三条 符合《办法》要求的绿色建筑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注册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http://jzjn.cin.gov.cn)申报,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对申报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按《通知》规定内容进行。

第十五条 初审结束后,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公室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的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推荐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上传推荐函。

第十六条 对申报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根据《通知》规定内容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通过初审的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确定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专家审查结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九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一星级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确定,公布认定的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并授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项目单位按照绿色建筑标识制作指南自行制作标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十一条 我市城镇新建建筑要全部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04-415-2021)进行设计。建设单位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星级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编制绿色建筑专篇(附件1),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对绿色建筑项目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进行预评价,并在工程开工前向市住建局报送绿色建筑项目信息表(附件2)。

以上附件1、附件2从《通知》中下载。

第五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项目单位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对获得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各方主体,在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当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一星级项目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公室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2年。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办法》第二十三规定行为之一的,经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公室核实后,提出书面意见,由批准单位批准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被撤销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不得享受政府给予的绿色建筑政策优惠。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批准单位在作出撤销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决定前,应当提前告知申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申报单位提交的事实和证据应当复核,事实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撤销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报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预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在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后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价,但不授予标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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