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8〕2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精神,为促进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推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第三方评价工作,现就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评价机构的管理,委托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开展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项目的统计分析,对评价活动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和评估,评价机构信用管理,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的查询、申诉、举报等日常性事务工作。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管理以及第三方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活动
(一)评价标识程序。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公示公告、档案管理等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1.标识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遵守国家和我省相关绿色建筑评价及标识管理规定。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条件确定绿色建筑等级水平意向后,向具备一、二星级或三星级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同一项目不得同时向多个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申请。
2.形式审查。评价机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形式审查报告。未通过形式审查的,评价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原因或还需补充的材料。
3.项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评价机构应组建该项目的技术评审组进行项目评审,并明确评审组长。技术评审组成员应由每个专业至少一名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评审组长应具备正高级以上的职称。
评价机构应在形式审查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评价工作。评审通过但需补充资料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补充材料,逾期则判定此次评审不达标。
4.公示公告。按照“谁受理、谁评审、谁公示、谁发证”的原则,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布公告、发放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样式、规格及编号规则详见附件1、附件2),并及时报送绿色建筑评价项目信息、公示情况及相关资料。
申报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协商,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评价异议部分进行论证,或者委托陕西省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5.档案管理。评价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评价标识工作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对评价报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自评估报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档案信息表》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评价报告应经技术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二)评价机构管理。评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评价程序、评价要求、工作成果和资料存档要求、工作人员规章等评价标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应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应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开展或者组织技术审查,审查人员应具备技术能力,对使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审查时应有相应专业的专家,或聘请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组的成员。
开展绿建评价工作的机构,不得开展影响独立自主、客观公正标识评价的关联性业务;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所在或者另一个单位中,负责或者参与绿色建筑事务性咨询等关联性业务;一经发现撤销机构评价资格。
(三)组织实施要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便捷、高效、公平、公正。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性能等级进行评价,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由项目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的,须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及费用等事项。项目评审环节,不得采信项目建设、设计、施工、运营以外单位和人员提供的任何事项。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评价机构应严格遵守信用承诺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环境。对评价机构有违反绿色建筑评价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在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在评审过程中未能发现设计图纸、计算报告、运行数据等存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者评价意见失实的;与项目申报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绿色建筑评价或不能按期完成评审工作,以及不能按时报送评价标识档案资料的,经查实后将向社会公布,并计入信用记录,有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或者一般情形累计三次,撤销机构评价资格;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四、强化信息报送和监督检查
(一)信息报送。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应及时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月报表(见附件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档案信息表(附件4),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报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月报表应于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上报,档案信息表应于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二)督促检查。我厅将通过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项目抽查等方式,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活动进行监管,促进各地落实国家和我省绿色建筑政策、技术要求,评价机构不断提高评价质量。同时,根据绿色建筑的发展状况将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价工作年度检查和评价机构动态核查,建立和完善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净化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绿色建筑标识证书样式及规格
2.陕西省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规则
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申报情况月报表
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档案信息表
5.陕西省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机构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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