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哈尔滨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哈尔滨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箱:hrbsjwkjc@163.com提出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7日。
联系人:陈旭东,吴爽,联系电话:87383184。
附件:哈尔滨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日
附件:
哈尔滨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承担对申请项目组织审查、标识管理等日常工作。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参考《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3/T1642。
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五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七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条对申报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形式审查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中对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对申报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形式审查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专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绿色建筑专家库中推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专家审查过程实施监督,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抽查。
第十二条对申报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审查结束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三条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授予证书。
第十四条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和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在公告完成后授予证书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申报单位将项目信息或者认定信息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标识管理
第十六条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当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所辖区内绿色建筑标识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十九条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理: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视情节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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