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在去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正式开始实行,如今已过去大半年,新法提出的新规定、新要求,将给建筑行业和普通居民带来哪些深刻的影响?有哪些具体关系到我们的日常生活?......骏绿网小编将带您一文了解新《噪声法》对生活的影响!
导语:你经历过噪音的骚扰吗?窗户设计不合理噪音大、“聆听”隔壁讲话、楼上脚步声、楼上小孩运动声音不断、广场舞扰民、建筑工地连夜“铛铛铛”......仅在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平台受理噪声扰民举报18.2万件,占比全部生态环境举报的41.2%,噪声是继空气污染之后人类公共健康对的第二“杀手”,根据早前中国邻里噪音调查报告显示,近八成城市居民受到噪音影响,对日常工作学习休息产生了严重的困扰。在去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正式开始实行,如今已过去大半年,新法提出的新规定、新要求,将给建筑行业和普通居民带来哪些影响?有哪些具体关系到我们的日常生活?......骏绿网小编将带您一文了解新《噪声法》对生活的影响!
(图源中国建研院声学室主任 闫国军提供)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边生活环境的声音,根据新法及旧法之间的对比,对施工噪声方面新增了以下3大措施:
①明确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这对施工噪声存在一定缓解作用,如果未达国家标准,责令更正,并处以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如不更改,将处以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②增加了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的要求,工信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住建部等部门,要公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有利于对建筑物类型进行分类以及明确噪声可允许值,如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建筑施工噪声,责令更正,并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如不更改,可责令暂停施工。
③增加了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除非是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如无以上情况,出现凌晨或者半夜施工扰民问题,附近居民可通过相关法律渠道进行投诉和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小编也收集了新法实施后各地建筑施工类型的惩罚案例,例如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对常州市诚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江苏福裕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被罚等相关一系列的惩罚案例。可见新法推行,对居民而言,有利于改善长期受工地噪声影响所形成的不良声环境,也为解决居民睡眠质量问题提供了保障。
(近期建筑企业违反噪声法惩罚案例,图源于网络)
新法的推行,明确了新建居民住房的开发商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如无相关公示措施,隐瞒或欺骗购房者,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导致开发商经营者信誉值降低,还会直接影响到楼盘正常出售,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如违反噪声法中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则责令暂停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提醒国内房地产开发商及相关经营者在开发新楼盘时,可邀请专业声学顾问,对楼盘及楼盘附近情况进行勘察检测以及提供对应的隔音解决方案,涵括建筑初设到施工竣工或装修全过程,做足够好的隔音措施方为重要。
或许在将来某一天,购房者可购买隔音效果好的房子几率将会大大提升,不再受楼上楼下噪音影响自己正常生活的日子指日可待。同时,这也对房地产开发商提出了更高的隔音要求,如何科学地对楼盘进行根本性的声学规划和有效的隔音措施,将会成为房开商未来要重视的一个大课题。
从新法及旧法可以看出,旧法也无这方面隔音标准。新法明确新增了对居民区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
如劝阻、调解无效者,可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报告及投诉,将依法处理。因其具有法律责任,往后,楼上噪声问题将有可能划上休止符,共振音箱、震楼器将不可再用。
小编也在网上搜集到相关的惩罚案例,例如连云港市首例适用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件宣判,楼下店铺也为生活环境噪声排放付出法律代价,可见新法的实施惩罚力度也在不断增加。
(图片源于网络)
有了“新噪声法”加持,维权不再束手无策。“12369”是环保举报热线,当你再遭受噪声污染危害时,可以拨打电话进行投诉,电话24小时都有人接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节选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在新《噪声法》实施的大半年里,可以看到监督执法和普法力度的加大,相信随着噪声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还静于民,还夜以宁”必将落到实处,人民对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有一个质的提升!
(审核: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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