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坪山新区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2014-01-14发布,有限期3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坪山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低碳生态城区建设,提升新区的建筑质量,规范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建字[2012]64号)、《坪山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坪办[2013]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新区政府批准,专项用于支持新区建设领域低碳生态、节能减排项目的财政资金。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节约量,是指通过新建建筑或在既有建筑改扩建中应用绿色建筑技术所产生的节能量、节水量及绿化面积。
第三条 新区财政部门根据每年的绿色建筑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从新区管委会设定的“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坪山新区民用建筑低碳生态、绿色发展项目的奖励。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成立坪山新区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新区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机构。组长由主管新区建设的管委会领导担任,成员由新区城市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六条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1)制订与本办法配套的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2)制订并执行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报新区财政部门;
(3)受理项目备案申请;
(4)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备案,监管第三方机构的核算活动;
(5)负责绿色建筑项目相关指标验收,并组织开展对获得专项资金奖励的绿色建筑项目的复核工作;
(6)绿色建筑技术项目的专项资金奖励。根据项目公共资源节约量进行签发,并委托深圳市坪山新区住房保障和政府物业管理中心通过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采购公共资源节约量;
(7)建立奖励项目档案;
(8)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新区财政部门职责:
(1)审核和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2)对获得绿色建筑认证项目直接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获得绿色建筑技术专项资金项目,拨付资金至深圳市坪山新区住房保障和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用于采购在交易所挂牌的公共资源节约量;
(3)根据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整体绩效评价;
(4)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职责:
(1)向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通过书面核算和实地考核等方式,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算工作;
(3)根据核算情况出具项目公共资源节约量核算报告,并按时提交给项目实施单位;
(4)对其出具的核算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非法披露审核数据和审核过程中获得的项目单位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交易所职责:
(1)制定并公布《坪山新区绿色建筑项目挂牌交易管理规则》;
(2)建立并维护交易系统,组织交易活动;
(3)及时披露、更新交易活动信息;
(4)设置市场监管与风险控制内部机构,监控交易系统的交易行为,预防交易风险和违规行为;
(5)配合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查处、纠正违规交易行为;
(6)其他和交易活动相关的职责。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的责任 :
(1)如实提供申报材料;
(2)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验收;
(3)对绿色建筑技术项目,可独立出具公共资源节约量核算报告,或委托在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公共资源节约量核算报告;
(4)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三章 标准及要求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二星级及以上等级或《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 30-2009)银级及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项目。
(2)在新区建筑项目中开发、推广或应用绿色建筑技术的民用建筑项目,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非传统水源、屋顶绿化、立体绿化、建筑外遮阳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新区已建成并运行原则上不少于一年的绿色建筑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第十三条 向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 向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技术依托单位的条件:
(一)具有一定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实力,具有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所涉及专业的技术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二)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
(三)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利于促进新区低碳生态城区建设和发展;
(2)未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
(3)已经建成并运行不少于一年,且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二星级及以上等级,或《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银级及以上等级的,以及新区民用建筑中采用绿色建筑技术的项目。
(4)采用绿色建筑技术的项目实际产生公共资源节约量,由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签发;
同一项目可选择申报绿色建筑认证奖励或绿色建筑技术应用奖励,两种奖励方式只可择其一。
第十六条 获得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等级认证的绿色建筑,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专项资金奖励:二星级绿色建筑20元/平方米,三星级绿色建筑50元/平方米。
获得深圳市绿色建筑认证银、金、铂金级的项目,分别按照1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给予专项资金奖励。
对于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认证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可预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通过国家二星级或深圳银级以上的绿色建筑设计认证后,可向新区建设主管部门预申请奖励资金的30%。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与其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不一致,可暂不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并要求项目申请单位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需退回预申请核发的30%奖励资金。
单个项目的绿色建筑认证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外遮阳、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绿色技术的项目,按照核定的年度公共资源节约量(节能量、节水量及绿化面积),对项目的资源节约成果,通过采购公共资源节约量的方式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的项目,按照安装可再生能源后年发电量奖励500-1000元/吨标准煤。对于单项建筑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的项目,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且符合产品先进性条件,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时采用多种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可按照以上标准累计进行奖励,但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对于采用太阳能光电技术建筑应用的项目,从国家或深圳市获得的奖励已超过项目的太阳能光电技术专项总投资额30%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2)采用可调节外遮阳技术的项目,按照审核后核定的公共资源节约量奖励500-1000元/吨标准煤,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对于采用屋顶绿化、立体绿化技术的项目,可按绿化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4)对于采用非传统水源回用技术的项目,可按1000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非传统水源回用技术的奖励包括中水回用技术奖励和雨水回用技术奖励。
单个项目所获得的节能技术应用的奖励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
第十八条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作为项目的申请依据。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认证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资料;
(2)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备选项目名单;
(3)向社会公示备选项目;
(4)备选项目报领导小组审批;
(5)经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由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进行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技术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资料;
(2)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备案,备案后即可在交易所开设账户;
(3)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的公共资源节约量进行核算,并出具核算报告;
(4)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的公共资源节约量核算报告进行评估核查,对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核算报告进行评估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核算项目数量的5%;
(5)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公共资源节约量进行签发;
(6)项目申请单位将签发的公共资源节约量在交易所挂牌申请出售;
(7)新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至受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深圳市坪山新区住房保障和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由其通过交易所购买挂牌的公共资源节约量,完成对项目申请单位的资金奖励。
(8)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将购买的公共资源节约量存入坪山新区公共资源节约量储备库。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坪山新区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绿色建筑认证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应当提供由国家住建部或市住建局颁发的绿色建筑认证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绿色建筑技术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应当提供公共资源节约量核算报告;
(5)项目报告,包括项目承建单位基本情况、设计单位基本情况、竣工验收报告以及项目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披露公共资源节约量挂牌和交易信息,建设“规范、透明”的市场条件,保障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的公平交易。
第二十三条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下一年度支出计划报送新区财政部门。
新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并下达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与年度预算。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奖励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并查实,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收回专项资金奖励,并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1)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2)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同时要求项目申请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三年内不再具有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区审计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新区财政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不正确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核算报告或者核算报告严重失实的,由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从备案名单中剔除,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给项目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由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由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公共资源节约量挂牌业务,并向交易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每年度签发的公共资源节约量以及接受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和金额在坪山新区政府在线上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授权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新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