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8-30 来源:太原市政府网站 阅读:4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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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8月28日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记者8月28日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要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坚持生态优先、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系统布局,科学示范、统筹建设,有序监管、创新机制原则,自然途经与人工措施相结合,以城市建筑、道路、绿地、广场与河湖建设为载体,最大限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渗透和净化。让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未来我市要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实施意见》提出,结合安置房建设,城中村、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综合措施,坚持“新建”以目标为导向、“改造”以问题为导向,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和改造,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到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1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20年底,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按照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整体工作目标,制定本辖区分阶段海绵城市建设任务,报经审核后实施。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我市对新增建设工程项目、在建工程项目、老旧城区改造,均制定了具体办法。
新增建设工程项目,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前置条件,严格把关。发改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论证;规划部门应根据太原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加以落实;住建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设计文件、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调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审核把关工作。
在建工程项目应坚持目标为导向,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雨水径流各项指标。各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未完工的项目进行梳理,对工程建设已完成主体,但室外工程尚未开工的或具备海绵化建设条件的项目,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完善设计方案。住建部门负责海绵城市相关技术审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给予技术支持和服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老旧城区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建筑节能改造等一并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顶层设计方案和年度目标任务,结合辖区内易积易涝、雨污混流、无排水设施、黑臭水体严重等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对老旧城区有计划、分批次、分年度进行改造。(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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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所进行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河湖水系、排水管网及安置房建设,城中村、棚户区、城乡危房、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