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建标工征[2017]38号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截止时间:2017年5月8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日前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
截止时间:2017年5月8日前。
受理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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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使用阶段碳排放计算 4
4.1 一般规定 4
4.2 建筑暖通空调系统 4
4.3 生活热水系统 6
4.4 照明系统 7
4.5 可再生能源系统 7
5 建造及拆除阶段碳排放计算 9
5.1 一般规定 9
5.2 计算边界 9
5.3 计算方法 10
5.4 数据来源 12
6 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 14
6.1 一般规定 14
6.2建材生产 15
6.3 建材运输 16
附录A主要能源碳排放因子 16
附录B建筑物使用特征 21
附录C常用施工机械台班燃料动力用量 25
附录D建材碳排放因子 29
附录E建材运输碳排放因子 32
本标准用词说明 33
引用标准名录 34
条文说明 35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规范建筑碳排放计算方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碳排放量总量计算。
1.0.3 建筑物碳排放计算可根据不同需求按阶段进行计算,并将分段计算结果累计为全寿命期碳排放。
1.0.4 建筑碳排放计算应按本标准提供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或使用依托本标准提供的计算方法和数据库二次开发的计算工具。
1.0.5 建筑碳排放计算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建筑碳排放 carbon emission
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总称或简称。建筑碳排放指建筑全寿命期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2.0.2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份。
2.0.3 计算边界 accounting boundary
与建筑物建材生产与运输、建造与拆除、建筑物使用等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计算范围。
2.0.4 碳排放因子carbon emission factor
将相关活动与碳排放当量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建筑物不同阶段相关活动的碳排放量。
2.0.5 二氧化碳当量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
在辐射强度上与某种温室气体质量相当的二氧化碳的量,用于比较不同温室气体对温室效应影响的度量单位,单位为CO2e,其数值等于温室气体的质量乘以其全球变暖潜能值。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物碳排放计算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计算对象,并覆盖建筑全寿命期。
3.0.2 建筑碳排放计算方法可用于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对建筑设计方案的碳排放量进行计算,或建筑物建造后对其碳排放量进行核算。
3.0.3 碳排放计算应包含《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和中国《2005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中列出的各类温室气体。
3.0.4 电网排放因子和燃料排放因子随电网结构调整、清洁能源使用等,官方发布数据应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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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号:建标工征[2017]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