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专项扶持绿色建筑发展
时间:2018-05-21 来源:深圳特区报 阅读:26698
南山区扶持绿色建筑发展,项目最高可获200万元资助。日前,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对南山绿色建筑发展的资助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扶持范围包括: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其中,装配式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5%,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理量予以资助,建筑拆除每平方米资助1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细则原文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南山区绿色建筑发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打造和谐幸福南山,建设低碳城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均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
第四条 扶持范围。
(一)绿色建筑工程项目;
(二)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
(三)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
(五)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
(六)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绿色建筑工程项目
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设计阶段二星级、深圳市银级以上(含本级)的项目,除国家及市级资金补助外,在区层面上另外分别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不超过30元/㎡(建筑面积,下同),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70万元;国家二星级、深圳市金级绿色建筑不超过2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深圳市银级不超过10元/㎡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对于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多个标识的,按较高标准给予资助。
获得绿色建筑运营阶段认证的国家一星级和深圳市铜级以上的项目,由运营单位申请,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铂金级、美国LEED铂金级绿色建筑40元/㎡(建筑面积,下同),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国家二星级、深圳市金级、美国LEED金级绿色建筑3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80万元;深圳市银级、美国LEED银级20元/㎡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60万元。国家一星级和深圳市铜级10元/㎡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40万元。
(二)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项目,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且采用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8元/Wp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资助。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装配率应符合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5%,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按要求强制实施装配式建筑和获得建筑面积奖励的项目不予资助。
(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理量予以资助,建筑拆除每平方米资助1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项目符合建筑信息模型(BIM)示范要求,按建筑面积,设计施工一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每平方米资助1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1%,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六)对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年服务项目数量超过15个,且年服务建筑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区住建局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七条 申请企业同一年度原则所获资助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对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不受财力贡献限制。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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