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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保税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实施意见(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17-08-30     来源:珠海保税区网站     阅读:39317

文章摘要: 珠海保税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实施意见(2017年修订版)2017年7月发布,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局室,区内各企业:

现将《珠海保税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实施意见(2017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保税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珠海保税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实施意见

(2017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区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区域,实现经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保税区管委会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与减少碳排放相关的工作内容。专项资金纳入保税区年度财政预算,年度开支不超出预算范围。

第三条 保税区管委会设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上报等工作,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保税区统筹发展局负责。

第四条 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一)扶持项目: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保税区鼓励园区企业实施下列事项:

1.清洁生产审核奖:企业首轮实施清洁生产工作,获得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向保税区管委会申报备案的,给予每户企业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向保税区管委会申报备案的,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奖励;开展次轮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获得或保持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向保税区管委会申报备案的,给予每户企业3万元奖励,获得或保持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向保税区管委会申报备案的,给予每户企业2万元人民币奖励。

2.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奖:企业首次开展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在一年内通过认证并向保税区管委会申报备案的,给予每户企业2万元奖励。已获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通过年度监督审核并向保税区管委会申报备案的,给予每户企业3千元奖励。

3. 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奖:企业自觉开展能源审计,通过对企业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分析评价,编制节能规划和制订整改措施,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水平,通过审核并向保税区管委会申报备案的,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奖励。

4.技改节能奖: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改项目,支持企业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对电机、空压机、中央空调等高耗能设备开展节能技改和推广使用集中供热等工作。园区企业从事以上事项,有资金开支证明,有产品、技术和设备的采购合同,有已实施的节能技改措施,有明确详细的节能数据对比记录。节能量达5%以上的,保税区将给予企业节能项目投入资金总额30%以内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30万元)。

5. 管理节能奖:⑴、大力提倡企业开展管理节能工作,通过对企业各部分、各环节的能源消耗及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准确监测和科学分析,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达到节能的,给予2万元奖励。⑵、鼓励重点耗能企业对能源计量器具开展首次强制检定,对于取得检定报告和粘贴检定标签的,给予检定费用80%的奖励。⑶、鼓励重点耗能企业积极推行能源消费数据在线实时监测,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经专家评审组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4)、鼓励重点耗能企业积极主动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认证并向保税区管委会申报备案的,在企业获得珠海市10万元奖励的同时,我区给予企业5万元配套资金。

6.锅炉能效奖:企业对在用工业锅炉进行定期能效测试的给予每台锅炉1万元奖励。

7.节能减排宣传、培训、交流等费用奖励:园区所属企业,因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学术研讨、技术知识培训、管理工作培训、实地考察交流及项目咨询、论证、审核等发生的费用,经保税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给予每户企业最高2千元奖励。

8. 污染减排奖:为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污染减排工作,对重点工业企业主动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或提升污染防治设施治污水平等方式,令主要污染物减排效益显著的环保项目进行奖励。根据核定的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每吨奖励5千元,氨氮每吨奖励1万元,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吨各奖励5千元。工业锅炉治理或清洁燃料技改项目,根据完成整治锅炉的功率,每蒸吨奖励5千元。对重点工业企业采取技术手段和减排管理措施,污染物减排工作成效明显,并在省、市专项督查考核中表现突出的,给予1万元奖励。

本项奖励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不支持属于环保“三同时”要求企业必须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项目,不支持企业限期治理项目。

(二)奖励项目:对节能减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合同能源管理奖:对于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保税区依据年节能量计算,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30万元)。

2.节能专项资金配套奖:对于获得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保税区将给予同等数额50%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30万元);对于获得广东省或国家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保税区将给予同等数额70%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50万元)。

3. 完成节能目标考核奖:对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考核任务的,保税区将给予企业15万元奖励;对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考核任务的,保税区将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区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考核任务的,保税区将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4.低碳企业建设奖:⑴.低碳企业奖励政策。为将我区建设成低碳园区,鼓励园区企业开展绿色建筑和低碳企业创建工作,对积极开展建设绿色建筑和申报低碳标杆企业、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并获得认证者,给予5万元奖励。⑵.可再生能源应用奖励政策。对减少碳排放,积极应用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绿色能源,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节能量达100吨标煤以上的,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给予3万元奖励。每增加50吨标煤节能量将增加1.5万元奖励)。⑶.植树造林和增加碳汇的奖励政策。对企业投入绿化资金超过30万元,经专家现场评议,有较好的绿化和园林景观效果,按该企业投入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10万元)。

5.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奖:鼓励企业能源管理人员参加能源管理师的培训和考证工作,凡是培训合格取得能源管理师证书的,给予个人3千元奖励;鼓励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参加清洁生产审核师的培训和考证工作,凡是培训合格取得清洁生产审核师证书的,给予个人2千元奖励,取得高级清洁生产审核证书的,给予个人5千元奖励。

6.节能减排先进个人奖:对于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先进个人每人发给奖金5千元;鼓励奖若干名,每人发给奖金2千元。

7.节能减排精神文明奖: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各项节能减排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颁发精神文明牌匾或证书。

(三) 在保税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保税区管委会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四) 保税区管委会节能监察、公共机构节能技改、宣传推广、培训交流以及组织以上相关活动等经费支出。

对于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不重复累加。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保税区内注册和纳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健全,有专职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已报送保税区管委会备案),实施能源审计、监测,编制节能规划,落实改进措施。

(三)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四)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实施能源计量数据有效采集。

(五)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定期开展宣传和技术培训,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分析,产品、产值能耗在本市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实施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六)项目实施地在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区范围内,资金申报主体可以是项目实施方,也可以是项目承担方,不可以重复申报,由项目承担方申报节能项目补助资金的,应取得项目实施方的同意。

(七)申请内容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提交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参加节能考核的企业提供上年度珠海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自查报告及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专家核查意见复印件。

(三)清洁生产企业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节能量评估报告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五)节能技改所购置的设备或材料的发票复印件及汇总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七)污染减排奖项目申报材料:

污染减排项目工程设计方案,该方案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污染物削减情况评估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按规定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文件、环保验收批复及验收监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保税区管委会统筹发展局在收到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后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保税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准节能量,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呈报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 保税区管委会批准给付申请单位的专项资金,由保税区管委会财政局直接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账户中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十条 企业所获得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节能减排相关业务的支出,专款专用。并在年终向保税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绩效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领导小组将会同保税区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发现资金用途与原申报项目不符。

(二)同一项目重复申报。

(三)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绩效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由保税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珠海保税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实施意见(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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