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9〕9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装配饰建筑与绿色建筑工作通知如下
各县区住建局,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城建集团,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9〕9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装配饰建筑与绿色建筑工作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方面
(一)凡政府性投资及国有企业投资主导的建筑工程及公益性建筑、公共建筑项目、工业建筑项目全部按照装配式建筑进行设计与施工。
(二)社会资金投资的建筑项目,要按照总建筑面积的27%以上(含27%)进行装配式设计与施工。
关于装配式建筑的有关标准及解释,请参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并执行《辽宁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2版(试行)》(辽住建建改〔2020〕2号)。
二、绿色建筑方面
认真贯彻《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阜住建发〔2019〕80号)等的有关要求,我市全部新建民用建筑(农村自建住宅除外)均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要求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过程监管,深入理顺从规划立项、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监理、建筑施工试验检测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三、各方主体责任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工程的监管。对我市装配式和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增加专项内容,对未按规定执行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相关的工程建设手续,对不按规定和要求执行的开发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录入诚信体系档案。
(二)建设单位是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的总负责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指标落实、实施过程和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明确相关设计专篇,达到相应设计深度要求。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把技术性审查关,对达不到装配化率要求及相关强制性规定标准的装配式建筑和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装配式、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五)施工单位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与绿色建筑标准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监理单位要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标准,结合施工方案,编制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七)物业从业企业要加强后期运营管理,制定相应的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等专项管理制度。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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