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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绿色建筑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17-08-16     来源:梅州市住建局     阅读:40296

文章摘要: 梅州市绿色建筑奖励暂行办法发布,本办法自2016年1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梅州市绿色建筑补贴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六化”工作组牵头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推进梅州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绿色建筑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绿色建筑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126


梅州市绿色建筑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推进我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建设,切实发挥市财政资金对绿色建筑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满足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支持范围:梅州市行政区域内201311日以来获得国家一星或广东省一星A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以标识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第六条  绿色建筑奖励标准如下:

一星级(国家一星、省一星A或省二星B):每平方米15元,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星级(国家二星、省二星A):每平方米45元,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星级(国家三星或省三星):每平方米80元,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奖励金额按项目取得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所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查、公示和资金申请拨付

第七条  项目申报。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项目奖励资金申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受理申报时间为515日至30日、1115日至30日。符合绿色建筑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资料包括:

1. 绿色建筑项目申报书;

2.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复印件;

3.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6. 绿色建筑奖励资金项目申请承诺书。

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一式三份(纸张规格为A4尺寸,项目申报书和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携带备查)以及申报书电子文档(刻录光盘并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

第八条  项目审查。县(市、区)所属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由申报单位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查。市属项目直接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查通过的项目提交市财政局审核。

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申报项目及所附材料是否真实。

第九条 项目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金申请拨付流程。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申报单位提供相关申报资料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奖励资金的拨付,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奖励资金的核拨手续。

项目奖励资金分两阶段进行拨付。

第一阶段资金拨付:申报项目通过公示后拨付30%

第二阶段资金拨付: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原件携带备查)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资料真实性后申请拨付剩余奖励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1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1231日止。

附件:1.梅州市绿色建筑项目申报书;

      2.绿色建筑奖励资金项目申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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