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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住建局关于印发《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3-23     来源:长沙市望城区住建局     阅读:46222

文章摘要: 长沙市望城区住建局印发《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海绵城市建设,提升我区城镇化建设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打造“宜居城市”品牌,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2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82号)、城区望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望政办发〔2016〕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望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与小区、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统筹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工程建设设计方案会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长《沙市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系统利用系统设计技术导则(试行)》、《长沙市望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长沙市望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等文件规定,并落实住建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提出的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和指标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设计的同时,应同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海绵城市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筑与小区、市政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方案中应包含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设计专篇中应包含方案设计与选择、平面布局与竖向设计、相关技术措施、相关指标计算书等内容。

第八条 涉及到小区、商业区的改造和扩建,城市主要道路和新城区建设中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在汇入市政管网终端之前,应设置检测井,以满足排水管理部门进行连续、实时径流检测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过程中,应同时将海绵城市专项初步设计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技术审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海绵办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规范及控制指标等相关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海绵城市技术评审意见书。凡未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不予出具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施工图与海绵城市专项施工图同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凡未进行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通过审查和备案的施工图文件组织施工,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区质安办会同区海绵办按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对海绵城市设施施工进行过程监督。施工过程中海绵城市建设变更的项目,应履行相应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海绵城市设施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区质安办会同区海绵办对海绵城市建设质量进行验收并出具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海绵城市竣工资料、竣工图(含电子图文)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海绵办备案。

第十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的管理力度,对海绵城市建设从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全过程加强监督和管理,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到日常巡查、监督之中,切实落实好海绵城市建设。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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