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近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我省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吉林省住建厅代表省政府起草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我省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吉林省住建厅代表省政府起草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原文: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我省新建建筑中的比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营造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资源、激发活力,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发展路径,有计划、分阶段推进各种结构形式的装配式建筑。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体育、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及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引导社会投资项目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产业基地(园区)、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促进试点示范城市率先发展,取得突破,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全省逐步推广,形成局部带动整体的工作格局。
(三)产业支撑、创新驱动。打破行政区域限制,优化产业布局,整合产业链条,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集成化,培育综合性、全产业链企业集团。加快技术和管理创新,把标准、设计、生产、施工、使用维护等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效抓手,推动建筑业和其他行业协同创新,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
二、发展目标
以长春、吉林、延边三地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余城市为鼓励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同时,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推动形成一批集设计、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一)试点示范期(2017年-2018年)。在长春、吉林、延边等地先行试点示范。到2018年,全省建成5个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培育一批优势企业;全省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于1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不低于20%;初步建立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质量、计价体系。
(二)推广发展期(2019年—2020年)。在全省统筹规划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建立完善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建立装配式建筑政策、技术、质量保障体系;培育以优势企业为核心,全产业链协作的产业集群,创建2~3家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全省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于300万平方米;长春、吉林两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达到15%以上,其余城市达到10%以上,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不低于25%。
(三)普及应用期(2021—2025年)。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龙头骨干企业、技术力量雄厚的研发中心、特色鲜明的产业基地,使新型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之一,并由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向桥梁、水利、铁路等领域拓展。使建筑品质、工程质量全面提升,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成效明显。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不低于30%。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标准体系。加快研究、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部品生产和检验、装配施工、质量安全、工程验收等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制定工程计价定额、用工定额等,形成规范统一的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开发、引进、推广适合装配式建筑的技术、产品和装配施工标准,尽快形成一批先进适用的技术、产品标准和施工工法。对于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关团体或企业标准在通过省级专家评审后可暂时作为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依据。完善装配式建筑防火抗震防灾标准及建筑构件燃烧性能检测标准。研究建立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方法。(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
(二)提高创新能力。鼓励和引导设计、开发、生产、施工企业与相关院校、科研院所广泛合作,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设计单位的龙头作用,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修装饰,推行通用化、标准化、模块化、一体化集成设计,避免二次拆分。积极应用BIM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尽快形成标准设计、部品构件生产、装配施工、成品住宅集成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质监局)
(三)培育市场主体。各地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的培育,引导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提高产业聚集度,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鼓励有条件的预制构件、墙材生产、商品混凝土、水泥、钢材、钢结构等企业延伸产业链,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优化物流管理,合理组织配送。鼓励科研、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物流、运营维护等单位组成产业联盟,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整合资源,实现融合互动发展。(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四)推广先进技术。积极引导建筑行业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建设中优先采用钢结构。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特色村镇等具备条件的地方,以及园林景观、公共服务设施、休闲度假旅游建筑中,大力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积极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空调板等部品构件。在临时建筑、道路硬化、临时性设施中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构件。(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质监局)
(五)提升装配施工水平。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应用主体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支持施工企业总结编制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能,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六)发展绿色建材。积极发展绿色、低碳、环保的新型建筑材料,加强对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可循环利用建筑材料的研究与应用。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工作,建立全省绿色建材产品名录和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数据库,提高钢材、木材等可循环、可再生材料的应用比例,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重点发展石膏类、加气类、纤维增强类、木制类、秸秆类复合墙材,推广无污染涂料、油漆和胶结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七)推广建筑全装修。积极推进传统装修方式向一体化、装配化装修转变,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实行装配式建筑装修装饰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推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鼓励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大力提倡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装配式住宅全部实现全装修交付。(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质监局)
(八)推行工程总承包。创新项目管理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木结构建筑应采用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探索建立建筑师负责制。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形成项目设计、制造、采购、装配各阶段协同建造的管控体系,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优化项目管理方式。鼓励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兼并重组,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质监局)
(九)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对构件生产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和产品使用流向登记;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强行业监管,制定完善适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保障体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十)加大人才培养。重视装配式建筑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监理、检验检测、验收、物业管理等各类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大力培育装配式建筑技术技能人才,建立专业化产业工人队伍。(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支持政策,将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纳入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利用省级现有专项资金,支持推广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
(二)加大金融支持。建立吉林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创新发展联盟,通过组织银企对接会、提供企业名录等多种形式向金融机构推介,争取金融机构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和成品住宅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发起组建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装配式建筑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诚信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银监局)
(三)实施税费优惠。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落实装配式建筑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装配式建筑配套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除可以在税前列支,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涉及装配式建筑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强化用地保障。各地要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对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要明确项目的装配率、全装修成品住房比例。对符合装配率要求的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单体规划面积之和3%的面积奖励。在项目建成后不符合要求的,国土部门、住建部门不出具验收意见。(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五)创新服务机制。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的项目,通过绿色通道,依法提供审批、审核、审查等相关事项快捷服务。对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开发和施工单位,可优先办理资质升级、续期、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对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参与评优评奖。(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五)给予运输支持。公安、市政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木结构建筑部品构件等的运输车辆,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将装配式建筑发展纳入省政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省住建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工作推进目标,定期组织实施督查、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
(二)落实发展责任。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任务,将装配式建筑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组织具体实施,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建立有效模式,形成有利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指导服务。各级住建、发改、工信、财政、科技、人社、国土、商务、质监、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指导和服务,在装配式建筑立项、规划、用地、生产、施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环节,以及科技支撑、招商引资、财税政策、人才培养、金融服务等方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四)强化社会推广。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让公众更全面了解装配式建筑对提升建筑品质、宜居水平、环境质量的作用,提高装配式建筑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通过举办全省装配式建筑产品博览会、施工现场观摩会,向社会推介诚信企业、先进技术、放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