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绿色建筑评价信息化管理,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节〔2018〕30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的通知》(粤建节函〔2018〕123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清远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可登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qyjs.gov.cn)查阅。
凡对实施方案内容有意见和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2018年10月29日前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欢迎广大市民参与讨论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联系人:蓝媚 电话:0763-3376010 邮箱:296510929@qq.com)
清远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清远市绿色建筑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节〔2018〕30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的通知》(粤建节函〔2018〕123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有关绿色建筑标准对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向评价机构提交相关设计变更和资料进行重新评价,并及时重新公告评价结果;项目获得运行标识后,设计标识自动作废;运行标识到期后,应由原评价机构按照评价要求重新对项目进行核查确定。
(二)基本原则
绿色建筑标识第三方评价是由纳入管理的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独立评价,并认定其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的评审活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
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全部通过“广东省绿色建筑管理系统”完成评价申报、评审、公示和获取全省统一证书编号、公告等流程,实现绿色建筑评价信息化管理。同时,做好绿色建筑信息统计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属地管理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我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①负责全市标识评价工作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②公开遴选评价机构,及时发布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并对评价机构的评选过程和质量进行抽查、检查,受理评价标识的申诉、举报等事务。
2.评价机构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工作过程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①评价机构应建立完善透明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评价程序、评价工作要求等,相关管理制度应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另外,应加强其内部标识评价专家库成员的管理。
②负责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受理、形式审查、技术审查、公示公告和颁发标识证书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③其他相关事宜。
(二)推行第三方评价
市住建局要结合实际,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选择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作为我市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录入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后方可在我市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申报单位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时,由申报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其进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并承担相关评审费用。第三方评价机构须遵守市场规则,并按照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需对审定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颁发标识证书等。
(三)加强评价信息统计
评价机构要及时将完成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报告市住建局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监管科,并建立完善的评价标识工作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和完整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另外,评价机构要每半年向市住建局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监管科报送标识评价工作总结。
四、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条件
1.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2.申请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申请标识的建筑,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施工等方面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
五、申报的程序
(一)系统在线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引认真填写申报内容、上传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报单位应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上完成项目申报评价。
(二)形式审查。第三方评价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如需要补充材料,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充材料;申报单位应在10日内补齐资料(超期将视为形审不通过),再次提交形式审查。在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评价机构应提出形式审查意见并向申报单位返回《形式审查结果告知书》。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评价机构将终止项目评审。
(三)技术评审。形式审查通过后,第三方评价机构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评审组由5-9名专家单数组成,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照国家、省相关绿色建筑标准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对专家组评审不通过的条文,申报单位应在10日内按专家组意见完成修改回复,并再次提交审查。审查仍未通过的项目,评价机构将终止项目评审。
(四)公示公告。评审通过的项目,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核实符合评价标准的项目,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后公布结果,并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获取证书编号,并制作、颁发标识证书。
(五)复核和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原评价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评价机构应在10日内给出答复意见。申报单位对评价机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诉。市住建局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将相关调查结果反馈给相关机构或企业。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评价标识质量监管
为做好第三方评价质量的监管工作,市住建局对评价机构和获得标识证书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加强标识项目事前、事中与事后管理
市住建局不断加强本辖区内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及绿色建筑项目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1.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属实,将向社会公布,累计三次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从评价机构名录中撤销。
①违反国家、广东省和清远市绿色建筑评价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②报送虚假资料、信息至市住建局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监管科;
③评审过程中未能发现涉及图纸、计算报告、运行数据等存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者评价意见失真的;
④与项目申报单位互相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⑤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绿色建筑评价或不能按期完成评审工作的;
⑦其他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及违背诚信实用原则的情况。
2.获得评价标识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由评价机构暂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使用,并向市住建局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监管科报告:
①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二项以内)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②证书或标识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评价标识被暂停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原第三方评价机构同意后,可继续使用标识。
3.获得评价标识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由评价机构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向市住建局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监管科报告:
①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或以上)不符的;
②标识持有单位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③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④其工程质量安全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
⑤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4.证书和标识应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 加强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建局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监管科提出申诉和举报。
本实施方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时间/Time > 2018.10.10
清华大学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研究所教授 张寅平:如何控制室内空气污染?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吕永鹏:那些走心又有趣的海绵城市设计
(via深圳建科院、华润“春笋”总部、鲲鹏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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