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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17-08-15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阅读:31870

文章摘要: 2014-03-19发布黑政办发〔2013〕61号文,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作为黑龙江绿色建筑补贴政策依据,黑龙江绿色建筑

黑政办发〔2013〕6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发改委、省住建厅《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发改委省住建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我省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树立全寿命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1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到“十二五”期末,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验收阶段执行率达到99%;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800万平方米。

2“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万平方米,推进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2万套。到2020年年末,基本完成我省有改造价值的城乡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3“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4000万平方米,其中,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2400万平方米,污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建筑应用面积1600万平方米。

4加快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大力推广装配式节能住宅,“十二五”期间,建设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6个。

(三)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重点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和建筑特点,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3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研究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切实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生态环保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将绿色建设指标体系的落实情况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审查要点。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城乡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2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哈尔滨、大庆市市本级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预算和建设标准,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

3加强全过程管理。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严格监管。对达不到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并责令整改,否则不予验收备案。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进一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实施。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要求,尽快落实改造项目,“十二五”期间完成改造5000万平方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超额完成任务。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积极申报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推进“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改造100万平方米,推进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

3健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制定具体改造规划。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有条件的地区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制定改造方案要充分听取有关各方面的意见,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条件许可并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研究采用加层改造、扩容改造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减少扰民,积极推行工业化和标准化施工。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加强宣传,充分调动居民对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三)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

实施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地推广热电联产、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等供热技术。研究利用“吸收式热泵”和“吸收式换热”技术。提高集中供热管网的输送能力。开展城市老旧供热管网系统改造,减少管网热损失,降低循环水泵电耗。

(四)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

各级住建、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指导农民合理放线和测量,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十二五”期间,全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2万套,改造农村泥草(危)房100万套以上,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2015年前出台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的强制性推广政策及技术标准,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被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评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的市、县逐步强制执行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强制推广政策。落实好建筑光伏发电上网政策,加快微电网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应用。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区示范,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到2015年年末,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4000万平方米。

(六)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高等院校节能检测平台发展到5个至8个,实现对200栋重点用能建筑能耗的实时在线监测。加强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对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学校、商贸企业和饭店的能源利用状况数据进行采集。建立完善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统筹协调,实现监测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研究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各地应对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选取经国家和省级认定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在平台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的,实行惩罚性价格。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研究开展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试点。

(七)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

科技部门要积极组织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省发改委、住建厅要研究将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重点技术及产品纳入全省重点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

(八)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到2015年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省发改委、住建厅、工信委、质监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部署,推行绿色建材认证和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各级质监、住建、工信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

(九)推动建筑工业化。

省住建厅、质监局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推进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大力推广装配式节能住宅。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十)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各地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城市政府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省住建厅要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一)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委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地级以上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

省发改委、住建厅要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各市(地)政府(行署),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地)政府(行署)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地方政府贯彻落实本行动方案,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二)加强政策引导。

进一步完善各项扶持政策。各地要加大对发展绿色建筑的资金投入,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落实好国家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对新建绿色建筑,优先落实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材料,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前提下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各地要组织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对取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并继续开展绿色建筑业务的相关企业,在资质升级、优惠贷款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在国家、省级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绿色建筑项目优先推荐、优先入选或适当加分。

(三)完善标准体系。

省住建厅、质监局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建筑节能标准,到2015年构建比较完善的、能够满足节能建筑建造和使用管理的设计、施工、检测和运行技术标准体系。健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完善住宅、办公楼、商场、宾馆的评价标准,出台学校、医院、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的评价标准,尽快出台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依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监测统计结果,研究制定我省相关建筑能耗限额标准。

(四)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物价监管局、质监局等部门要大力推行按热量计量收费,督导各地出台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推行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制度,对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热补贴。加快供热企业改革,逐步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

(五)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制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细则,科学地开展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规范和引导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前期咨询、后期检测等各方面的专业服务,推进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的推进力度,建立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评价标识,并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均进行评价标识。

(六)严格监督管理和检查。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地方政府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住建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住建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省政府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加大节能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未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等行为。

(七)开展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现代网络技术,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省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省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鼓励在建设过程中优先采用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高效节能产品。要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省发改委、住建厅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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