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海绵城市政策要求有哪些?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从2016年起,大连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大连市海绵城市政策原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10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加快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6〕46号)要求,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统筹规划、总体布局、综合施策,科学确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技术路线,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技术措施,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工程措施作用;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把大连建设成为天蓝、山青、水净、健康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二)工作目标。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编制控制性详规时,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划定城市蓝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建委、市城建局、市水务局、市国土房屋局等参与,各项任务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商务区管理机构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从城市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灾害防治等方面出发,结合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规划中应分解总体目标,并以具体指标的测算为依据,明确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确定总体布局、经济合理的技术措施以及建设任务、投资估算、项目安排进度等。(市城建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二)严格实施规划。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审批通过后,相关指标和要求可作为规划许可、环评和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规范作为审查依据;在建设单位提交备案的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市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三)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申报工作。按照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25号)要求,委托资质等级高、业绩突出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及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申报工作。(市城建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四)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从2016年起,全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拆大建。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房屋局等参与)
(五)推进海绵型建筑建设。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处理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市城建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六)推进海绵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扩大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大力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达标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有效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市城建局牵头,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七)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市城建局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等参与)
三、制度保障
(一)创新建设运营机制。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强化合同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并按效付费。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市城建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二)完善融资支持。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市金融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城建局等参与)
四、组织领导
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大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城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金融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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