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深建字[2012]64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4-6-13发布
深建字[2012]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建筑工业化等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项目或活动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审核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批复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三)办理发展资金拨款;
(四)监督检查发展资金使用,负责发展资金使用整体绩效评价;
(五)协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和发展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五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职责:
(一)向财政部门提出发展资金收支计划;
(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和公示;
(三)负责执行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跟踪、检查发展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和发展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六条市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审计。
第七条市监察部门: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八条发展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申报资料;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发展资金;
(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四)对发展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三章 发展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建筑物用电超额附加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财政拨款;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十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建筑工业化等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项目或活动,包括:
(一)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三)试点示范工程的建设;
(四)国家级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资助资金配套;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建筑节能项目或活动。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或活动不得使用本发展资金:
(一)与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无关的;
(二)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建议申请国家和省、市有关资金资助而未申请的。
第四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发展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支持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自筹资金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自筹资金试点示范工程的建设,国家级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资助资金配套,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建筑节能项目或活动等。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有银行贷款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奖励主要用于对先进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
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所需经费已由发改部门安排的,经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立项后,本发展资金不再另行资助。
(二)申报项目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三)申报项目有利于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申请项目还应符合发展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的规定。
第十四条 无偿资助标准:
(一)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全额资助,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按不超过投入50%的标准资助,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按不超过投入30%的标准资助,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对于绿色建筑工程,获得深圳市认证的,可分别按铜、银、金、铂金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5元、15元、30元、60元的标准资助,获得国家认证的,可分别按一、二、三星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0元、20元、50元的标准资助;对于节能改造工程,可按不超过改造投资额10%的标准资助;对于其他试点示范工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标准。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维护: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国家级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资助资金配套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建筑节能项目或活动:资助标准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另行制定,并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标准: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的银行贷款额(贷款额不超过试点示范内容建设成本)、贷款年限和合同约定利息率确定。
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的贴息年限不得超过6年(超过6年的以6年计),试点示范工程建设的贴息年限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以2年计)。单项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实际拨付的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金额以实际投入(贷款)金额计算,且不高于计划金额。
第十七条 对先进单位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万元。
第五章 年度收支计划制定与审核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发展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申请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根据发展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申报。
第十九条 同一单位或项目在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第二十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初步筛选:
(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不具有安全性的;
(二)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
(四)申报资料不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设立专家库,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公开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通过初步筛选的申报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选择项目,在深圳市建设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纳入发展资金下一年度收支计划。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发展资金收入情况和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发展需要,在年底前将发展资金下一年度收支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在第一季度内下达本年度发展资金收支计划批复文件。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对所有资助项目,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与申报单位签订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应列明验收或考核标准。
第二十七条 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试点示范工程的建设,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90%资助资金,剩余10%的资助资金在项目运营一年后申请拨付。
第二十八条 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维护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建筑节能项目或活动,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90%资助资金,剩余10%的资助资金在项目运营一年后申请拨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预定时间完成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项目因故取消的,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的,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项目终止。项目申请终止后,收回未使用或未用完的资金。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条 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终止项目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停止拨付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发展资金的;
(二)未按申报情况建设实施且情况严重的;
(三)转移、侵占或挪用发展资金的;
(四)未申请延期且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的;
(五)验收不合格且一年内未整改完毕的;
(六)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对事前资助项目,应通过银行监管的方式,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与监管银行共同监督跟踪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完成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审查申请单位再次申请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两年对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审计,并接受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发展资金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市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发展资金,并依法处罚。
发展资金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视情况要求其将资助资金部分或全部返还市财政。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违法本办法规定,不依法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发展资金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建筑工业化等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项目或活动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审核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批复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三)办理发展资金拨款;
(四)监督检查发展资金使用,负责发展资金使用整体绩效评价;
(五)协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和发展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五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职责:
(一)向财政部门提出发展资金收支计划;
(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和公示;
(三)负责执行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跟踪、检查发展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和发展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六条市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审计。
第七条市监察部门: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八条发展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申报资料;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发展资金;
(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四)对发展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三章 发展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建筑物用电超额附加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财政拨款;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十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建筑工业化等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项目或活动,包括:
(一)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三)试点示范工程的建设;
(四)国家级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资助资金配套;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建筑节能项目或活动。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或活动不得使用本发展资金:
(一)与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无关的;
(二)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建议申请国家和省、市有关资金资助而未申请的。
第四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发展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支持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自筹资金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自筹资金试点示范工程的建设,国家级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资助资金配套,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建筑节能项目或活动等。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有银行贷款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奖励主要用于对先进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
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所需经费已由发改部门安排的,经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立项后,本发展资金不再另行资助。
(二)申报项目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三)申报项目有利于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申请项目还应符合发展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的规定。
第十四条 无偿资助标准:
(一)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全额资助,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按不超过投入50%的标准资助,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按不超过投入30%的标准资助,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对于绿色建筑工程,获得深圳市认证的,可分别按铜、银、金、铂金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5元、15元、30元、60元的标准资助,获得国家认证的,可分别按一、二、三星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0元、20元、50元的标准资助;对于节能改造工程,可按不超过改造投资额10%的标准资助;对于其他试点示范工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标准。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维护: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国家级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资助资金配套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建筑节能项目或活动:资助标准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另行制定,并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标准: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的银行贷款额(贷款额不超过试点示范内容建设成本)、贷款年限和合同约定利息率确定。
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的贴息年限不得超过6年(超过6年的以6年计),试点示范工程建设的贴息年限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以2年计)。单项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实际拨付的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金额以实际投入(贷款)金额计算,且不高于计划金额。
第十七条 对先进单位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万元。
第五章 年度收支计划制定与审核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发展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申请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根据发展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申报。
第十九条 同一单位或项目在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第二十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初步筛选:
(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不具有安全性的;
(二)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
(四)申报资料不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设立专家库,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公开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通过初步筛选的申报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选择项目,在深圳市建设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纳入发展资金下一年度收支计划。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发展资金收入情况和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发展需要,在年底前将发展资金下一年度收支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在第一季度内下达本年度发展资金收支计划批复文件。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对所有资助项目,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与申报单位签订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应列明验收或考核标准。
第二十七条 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试点示范工程的建设,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90%资助资金,剩余10%的资助资金在项目运营一年后申请拨付。
第二十八条 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维护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建筑节能项目或活动,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90%资助资金,剩余10%的资助资金在项目运营一年后申请拨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预定时间完成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项目因故取消的,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的,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项目终止。项目申请终止后,收回未使用或未用完的资金。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条 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终止项目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停止拨付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发展资金的;
(二)未按申报情况建设实施且情况严重的;
(三)转移、侵占或挪用发展资金的;
(四)未申请延期且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的;
(五)验收不合格且一年内未整改完毕的;
(六)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对事前资助项目,应通过银行监管的方式,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与监管银行共同监督跟踪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完成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审查申请单位再次申请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两年对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审计,并接受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发展资金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市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发展资金,并依法处罚。
发展资金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视情况要求其将资助资金部分或全部返还市财政。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违法本办法规定,不依法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发展资金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