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副司长 韩爱兴解读《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
“建筑装配式行业在不断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住建部标准定额司韩爱兴副司长在长沙召开的“全国装配式建筑工作座谈会”上表示。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副司长 韩爱兴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装配式建筑工作座谈会上,韩副司长对《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编制过程、适用范围、原则、特点等进行了相关解读。
01出台的意义
《标准》将装配式建筑作为最终产品,根据系统性的指标体系进行综合打分,把装配式率作为考量标准,不以单一指标进行衡量。《标准》设置了基础性指标,可以较简捷地判断一栋建筑是否是装配式建筑。目前装配式建筑产业在不断发展,《标准》也需要不断发展。
02编制过程、适用范围
自2016年9月26日启动编制工作,到2017年3月20日《标准》征求意见,历时近180天,经过近20次标准编制组工作会的讨论和修改完成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装配化程度评价。工业建筑可参照执行。
03编制原则
1.立足当前实际,适度面向发展,简化评价操作;
2.分结合各地装配式建筑实际发展情况;
3.分体现近年来各地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
4.分体现标准的正向引导性。
04主要特点
该《标准》编制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以装配率对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化程度进行评价,使评价工作更加简洁明确和易于操作。
2.《标准》拓展了装配率计算指标的范围。例如,评价指标既包含承重结构构件和非承重构件,又包含装修与设备管线。再例如,衡量竖向或水平构件的预制水平时,将用于连接作用的后浇部分混凝土一并计入预制构件体积范畴。
3.以控制性指标明确了最低准入门槛,以竖向构件、水平构件、围护墙和分隔墙、全装修等指标,分析建筑单体的装配化程度,发挥《标准》的正向引导作用。
4.《标准》在项目成为装配式建筑与具有评价等级存有一定空间,为地方政府制定奖励政策提供弹性范围。
5.评价植根于构件层面,通过评价构件的总体预制水平,得到分项分值,形成相应的预制率数值,不拘泥于结构形式。
6.以装配式建筑最终产品为标的,弱化过程中的实施手段,重在最终产品的装配化程度考量。对装配式建筑的评价以参评项目的得分来衡量综合水平高低,得分结果对应1A、2A、3A不同装配化等级。
05《标准》内容相关解读
01编制说明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针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开展了广泛的项目调研与技术交流,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开展了试评价工作,完成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02总则
1.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发展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亟需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体系,对其实施科学、统一、规范的评价。
按照“立足当前实际,适度面向发展,简化评价操作”本标准主要从建造方式、基本性能、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装配式建筑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评价内容和方法结合了目前工程建设整体发展水平,并兼顾了远期发展目标及各地区的自主创新空间。设定的评价指标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系统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
本标准体现了现阶段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点推进方向:
(1)主体结构由预制部品部件运用向结构整体装配转变;
(2)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的一体化发展,鼓励装配化装修方式;
(3)部品部件的标准化应用和产品集成。
1.0.2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装配方式建造的民用建筑评价,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当前我国的装配式建筑发展以居住建筑为重点,但考虑到公共建筑建设总量较大,标准化程度较高,适宜装配式建造,因此本标准的评价范围涵盖了全部民用建筑。
同时,本标准规定对于一些与民用建筑相似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工业建筑,如精密加工厂房、洁净车间等,当符合本标准的评价原则时,可参照执行。
1.0.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是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前提条件。本标准主要针对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化程度和水平进行评价,涉及质量、安全、防灾等方面内容,还应符合我国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03术语
2.0.1 装配式建筑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将预制部品部件通过系统集成的方法在工地装配,实现建筑主要承重结构预制,围护墙体和分隔墙体非砌筑并全装修的建筑,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等。
2.0.4集成厨房多指居住建筑中的厨房,本条强调了厨房的“集成性”和“功能性”。集成厨房是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应按照标准化、系列化原则,并符合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在制作和加工阶段全部实现装配化。
2.0.5集成卫生间充分考虑卫生间空间的多样组合或分隔,包括多器具的集成卫生间产品和仅有洗面、洗浴或便溺等单一功能模块的集成卫生间产品。集成卫生间是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应按照标准化、系列化原则,并符合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在制作和加工阶段全部实现装配化。
04基本规定
3.0.1 以单体建筑作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和评价单元,主要基于单体建筑可构成整个建筑活动的工作单元和产品,能全面、系统地反映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3.0.2为保证装配式建筑评价质量和效果,切实发挥评价工作的指导作用,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预评价和项目评价。预评价宜在设计阶段进行,主要目的是促进装配式建筑设计理念尽早融入到项目实施中。如果预评价结果满足控制项要求,评价项目可结合预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足,通过调整和优化设计方案,进一步提高装配化水平;如果预评价结果不满足控制项要求,评价项目应通过调整和修改设计方案使其满足要求。评价项目应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进行项目评价,并以此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最终评价结果。
3.0.3本条规定是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条件。当评价项目满足本本条规定的全部内容时,应评价为装配式建筑,反之,若其中有一条内容不满足要求,则该项目不应评价为装配式建筑。条文说明如下:
目前,我国装配式建筑中主体结构应用及发展的主要类型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组合结构(包括钢-混凝土、钢-木及混凝土-木组合结构)等。其中,混凝土结构中又包括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和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类型。在各个结构类型中,针对混凝土部件而言,又区分为预制混凝土部件和现浇混凝土(独立结构部件和预制部品部件之间的水平或竖向连接区段等)。
主体结构装配的主要目标:
◆ 一是要充分发挥预制部品部件的高质量,实现建筑标准的提高;
◆二是要充分发挥现场装配的高效率,实现建造综合效益的提高;
◆三是要通过预制部品部件装配的方式,促进建造方式的转变。
因此,本标准提出了“装配式建筑承重结构应主要由预制部品部件装配而成”的要求,并针对不同的主体结构类型,按照竖向承重构件和楼(屋)盖构件分别给出了最低装配比例的规定。预制部品部件的装配比例计算方法应按照本标准4.0.2条和4.0.3条给出的计算公式和说明执行。
需要明确的是,针对竖向承重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装配比例的规定是按下述原则进行分类:
所有类型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以及装配式劲性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的竖向承重构件,其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
钢结构、木结构、钢管(柱或墙)混凝土结构中的竖向承重构件,其预制部品部件的装配比例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组合结构(钢-混凝土、钢-木及混凝土-木组合结构)中混凝土部分采用现浇时,竖向承重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装配比例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纳入到国家、行业和地方主要标准中的装配式结构类型尚不够丰富。比如,在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是需要采用“现浇”的;在钢-混组合结构中,混凝土部分也是需要采用“现浇”的等等。装配式建筑的技术体系正处于快速发展期,新型装配式结构类型会不断涌现。为了适应发展的需求,本标准将“立足现有标准,适度面向发展,简化评价操作”作为编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对竖向承重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装配比例是按照实施装配的主要部品部件类型进行计算和统计的。对于超出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结构类型,可按照本标准“设计阶段预评价”的相关内容执行。
新型建筑墙体的应用对提高建筑质量和品质、改变建造方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积极引导和逐步推广新型建筑墙体也是装配式建筑的重点工作。非砌筑是新型建筑墙体的共同特征之一,本标准将外围护墙和内隔墙采用非砌筑类型墙体作为装配式建筑评价的控制项,也是为了推动其更好地发展。非砌筑类型墙体包括采用各种中大型板材、幕墙、木材及复合材料的成品或半成品复合墙体等,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安装、以“干法”施工为主的要求。其应用比例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墙体表面积计算,本标准4.0.4条和4.0.6条分别给出了计算公式和说明。
本标准对外围护墙和内隔墙采用非砌筑墙体分别给出了80%和50%的最低应用比例的规定,一是综合考虑了各种民用建筑的功能需求和装配式建筑工程实践中的成熟经验;二是按照适度提高标准,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的原则。
发展建筑全装修是实现建筑标准提升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同建筑类型的全装修内容和要求可能是不同的。对于居住、教育、医疗等建筑类型,在设计阶段即可明确建筑功能空间对使用和性能的要求及标准,应在建造阶段实现全装修。对于办公、商业等建筑类型,其建筑的部分功能空间对使用和性能的要求及标准等,需要根据承租方的要求进行确定时,应在建筑公共区域等非承租部分实施全装修,并对实施“二次装修”的方式、范围、内容等做出明确规定;评价时可结合两部分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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